德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氣汙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並經市政府七屆六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現就禁止露天焚燒秸稈通告如下。

一、在德陽市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雜草及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二、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工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和實施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村規民約,把責任落實到每個生產經營主體和農戶。

三、積極支持鼓勵生產經營主體、廣大農戶和企業通過秸稈還田和秸稈作飼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開展綜合利用。

四、違反本通告,在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枯枝、落葉、雜草及生活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環境汙染事故或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拒絕或妨礙執法監管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德陽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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