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显失公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不算显失公平?

合同订立显失公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不算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合同订立显失公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不算显失公平?

一、合同显失公平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时候有明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订立显失公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不算显失公平?

二、哪些情形不是显失公平?

下列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合同订立显失公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不算显失公平?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强调获利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公平而轻易地变更或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程序性显失公平免举证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合同订立显失公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不算显失公平?

如果您有关于“合同事务”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张小英律师一对一在线交流。也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律图法律咨询,私信咨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