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要收藏!抗擊疫情捐贈支出全額扣除,納稅申報表咋填寫?

例:甲公司為查賬徵收企業,企業所得稅按季度預繳申報,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0年2月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現金100萬元,此外無其他捐贈支出,甲企業2020年4月納稅申報時,計算一季度符合條件的捐贈額為100萬元,如何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解: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甲企業企業所得稅按季度預繳申報,2020年4月納稅申報時,捐贈金額應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之《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電子表單第42行;2020年7月納稅申報時,假設計算上半年符合條件的捐贈額仍為100萬元,該捐贈額應繼續A201010表第42行。注意:該行按累計數填報,一旦發生,全年內均須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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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想:如果本案中甲企業不是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而是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現金,能否稅前扣除?依據是什麼?

不能稅前扣除。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因此直接捐贈僅物品可以全額扣除。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直接向醫院捐贈現金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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