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這種豬肉?贛州一商販被罰10萬!


【案情簡介】

出售這種豬肉?贛州一商販被罰10萬!

2020年2月4日,于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于都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謝某經營的豬肉店進行檢查,發現有5.54千克豬肉未經檢驗檢疫銷售。執法人員現場出具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於市監(食)強制〔2020〕0204-1號)依法對謝某銷售涉嫌未經檢驗檢疫的5.54千克豬肉實施扣押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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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2020年2月4日上午林某稱其自家買了一頭豬剩餘5.54千克叫謝某幫忙賣掉,全部賣完之後再以48元/千克的價格結賬。經于都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確認該豬肉未經檢驗檢疫。林某及謝某也承認這些豬肉未經檢驗檢疫,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經驗合格證》,屬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該豬肉貨值金額26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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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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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6日于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謝某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謝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未經檢驗檢疫的5.54千克豬肉;

2、處100000元罰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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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謝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之規定,于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謝某作出了行政處罰。


來源:于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都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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