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构成、效力和适用、相关案例

1、 会议纪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

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 案例一:(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一种权利移转性担保,让与担保是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来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包含让与和担保两个基本要素。

让与担保有归属清算型和处分清算型,本次《会议纪要》导致归属清算不再适用,只能够对让与担保物进行处分。

案例二:最高法指导案例72号: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签订,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双方协商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甲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

案例三:让与担保具有准担保物权的法律效果:(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举轻以明重,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受让股权,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这也正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价值所在。

3、 让与担保=主债权+让与外观+担保意思表示(与读者交流可添加微信号a809200694)

4、 会议纪要: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但可转换为让与担保的效力。

5、 让与担保的让与方式:

(1) 不动产公示方式:转移登记

(2) 股权公示方式:变更登记

(3) 动产:交付(直接、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6、该条款导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4条的规定,还需要进行转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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