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主動約見男子,被婆婆發現姦情,女子告強姦,結果會怎樣?

30歲的孫某孩子尚在哺乳期,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孫某和婆婆關係緊張。與丈夫常年分離和家庭不和睦讓某孫十分煩惱,常常用微信聊天排解苦悶的心情。孫某的鄰居劉某今年40後歲,離異多年一直單身,閒暇時也喜歡用微信聊天,某日孫某主動加劉某為好友,雖然兩家僅一牆之隔,但日常生活中兩人並不來往,卻在微信上聊得火熱。一段時間後,孫某主動約劉某見面。然而村中並無相對私密的場所。二人經過商量,把見面地點定在孫某自家後院的廁所內。兩人發生完性關係後,剛好被孫某婆婆去廁所時遇到,婆婆打電話將此事告訴外地打工的兒子,孫某老公第二天便趕回家,孫某一看事情敗露,一口咬定劉某強姦了自已,後報警,劉某被抓。

女子主動約見男子,被婆婆發現姦情,女子告強姦,結果會怎樣?

本案是發生在農村的一起真實案件,孫某害怕老公與其離婚,第二天和老公一起到當地派出所告劉某強姦了自已,公安機關為查明案情,對劉某採取了強制措施,後經偵查,這不是一起強姦案,孫某與劉某系通姦行為。類似這樣的案件,現實中並不鮮見,本是通姦行為,一旦姦情敗露,女方為了保全家庭,往往說自已被強姦,以徵得老公的諒解,豈不知這樣的行為涉嫌新犯罪。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本案中,經警方調取兩人聊天記錄,證實了劉某的口供,兩人完全自願,且為孫某主動約劉某發生性關係,在證據面前,孫某也承認自己說了謊。

因此,本案中,孫某與劉某在約定的時間、地點發生性關係,完全是孫某自已決定的,劉某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沒有違背孫某的意志,沒有侵犯孫某性的自已決定權,因此,本案中,劉某不構成強姦罪,兩人為通姦行為,不是刑法所規制的行為。

孫某涉嫌誣告陷害罪

女子主動約見男子,被婆婆發現姦情,女子告強姦,結果會怎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在違法性層面,孫某與劉某本是通姦行為,而孫某卻到公安機關告發劉某強姦了自已,捏造了劉某強姦的虛假事實,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具有客觀違法性;在責任層面,孫某具有誣告陷害劉某的故意。

因此,本案中,孫某涉嫌誣告陷害罪。

也許有人提出疑問,孫某沒有誣告陷害劉某強姦的故意,其只所以向公安機關告發劉某強姦,是因為兩人的姦情被發現後,害怕老公與自已離婚,不得已才說自已被強姦的。這樣的理由表面看起來,似乎有道理,其實這恰恰是混淆了犯罪故意與犯罪動機,錯將犯罪動機當犯罪故意的結果。孫某必老公與自已離婚只是引起其誣告陷害的動機,而動機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動機不影響定情,隻影響量刑。而犯罪故意由於違法構成要件要素決定的,本案中,孫某認識到自已虛假告發行為,會引起劉某被追究的結果,卻依然到公安機關告發,就是誣告陷害的故意。

結語:本案本是一起普通通姦行為,卻因孫某的虛假告發,親手將自已送進監獄。實踐中,類假事情並不鮮見,事實就是事實,如果故意虛假告發他人,最終傷害的是自已。本案中,劉某不構成強姦罪,孫某涉嫌誣告陷害罪。

來源: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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