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以訛傳訛,而必須以正確修正錯誤!99%律人認識錯了!

把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條解釋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是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常識,是根本錯誤的。

法律不是以訛傳訛,而必須以正確修正錯誤!99%律人認識錯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全部內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問:這個法條中的哪句話、哪個意思否認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


把該法條解釋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顯然是違反法律常識的解釋,哪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行政機關作出名義作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行政行為的道理?


事實上,只有一種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行政行為,那就是假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由獨立的第三方社會機構(比如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的情形,但目前國家沒有這樣的制度安排,目前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都是由交警這個行政執法機關所作出的。


起訴交通事故認定存在問題的行政案件不被受理,這是絕對錯誤之舉,哪有以行政機關名義作出的、直接影響雙方利益的十分具體的行為不屬於可訴行政行為之理?又哪有明顯錯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錯誤不被糾正之理?


法律不是以訛傳訛,而必須是以正確改正錯誤,法律的權威就存在這些地方,如果是以錯誤處理錯誤,那法律還有什麼權威?法律的權威,必須體現於實事求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法律絕不可以為錯誤開責,如果法律為錯誤開責,實際上就走上了制定法律初衷的反面!


法律不是以訛傳訛,而必須以正確修正錯誤!99%律人認識錯了!

截圖來源於麗江市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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