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自費修路被罰,能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嗎

農民自費修路被罰,能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嗎

何元能說,道路兩旁大多是壓草

村民在自家承包的荒山上自費修山路,結果卻被森林公安局罰了4萬元。

近日,有媒體報道,四川攀枝花市啊喇鄉村民何元能在1999年就承包了當地一片荒山,還辦理了林權證。他家上下山只有一條窄窄的小路,物資全靠人背馬馱,出行十分不便。2018年,他借債7萬元,剛把路擴寬,就被人舉報了。

四川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認定,其修路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擴建後道路長847米,擴建道路佔用林地面積3.17畝,已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責令6個月內恢復原狀,並處罰款4萬多元。

“要想富先修路”,自己家修路,怎麼還修出了鉅額的罰款來了呢?何元能認為,“在原有便道上加寬時,便道兩旁沒有林木,連雜草都很少見……修路不僅出於個人目的,也是為了方便村民和打火隊員上山。”的確,村民在修路之前沒有得到林業部門的批准,形式是“違法”了。但是,這個事件能用一句“法不容情”來化解抽象的法條和複雜的農村現實之間的矛盾嗎?或者說,此案除了由森林公安做出4萬元的處罰之外,還有情理法更平衡的解決方法嗎?

農民自費修路被罰,能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嗎

村頭荒坡間的阡陌小路,直接關乎具體農民的營生,一道小路的寬與窄,能不能跑卡車,決定著果子能不能賣出去,甚至關係到當地能不能打贏全面脫貧攻堅戰。而這些小路,國家財政幾乎不可能專項撥款建設,主要還是村民自主建設,那麼就不能輕意打擊農民建設的積極性。也正因為是農民自主建設的,手續難免不規範。本案中,村民就認為,農村修路佔地比較普遍,只要沒砍樹就沒有問題,結果還是撞到“法律的槍口”上。

但是要看到,當下各種具體的行政管理滲透到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行為人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就可能違法了。一些違法行為並不是像不能放火、偷盜那樣是非明顯,有些違法構成依賴於高度的專業管理規定。

關於公眾的期待和執法尺度之間落差,之前有很多熱議的案件,糖炒栗子自吹“本市最好吃”就算違反《廣告法》、火鍋店賣拍黃瓜要罰1萬元、幾個農民工一起搭夥就算“違規開辦食堂”……固然,在行政管理日益精細的當下,很多看似沒有什麼社會危害的事,放在法條底下比一比,就是“板上釘釘”的違法,行政部門“按方抓藥”直接做出行政處罰,也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執法和公眾對公正的期待距離頗大,需要引進“校正的公正”。

正是認識到一些機械執法帶來的效果悖論,這兩年,上海、蘇州、青島等地方都推出“輕微違法免罰”機制,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比如,不少地方將在廣告中使用“最高級”“最佳”用語等輕微違法行為,列入免罰清單,市場監管部門僅需要做出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的應對,這都取得了不錯的執法效果。

生活不是非黑即白,企業和個人的“違法”,有時也是無心之失。善良的執法,需注意抑制規則被濫用。

在這起農民修路案中,農民並非惡意侵佔村集體土地,修好的路不僅供自己使用,也供村裡上下方便及救火使用。村民佔用林地的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害也難說有多麼嚴重,作為“受害人”的村集體也沒提出異議,相關舉報很多可能就是個人恩怨。此時,就有必要引進“輕微違法免罰”機制,這不是大城市改善營商環境的專利,欠發達地區也一樣適用。

此外,基層執法要避免執法躺在“舒適區”裡,找那些形式要件比較確定、社會危害並不大的案件下功夫。這次農民自費修路被罰,是否也能適用“輕微違法免罰”呢?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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