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New Balance”和“NEW·BARLUN”兩個品牌,讓許多消費者感慨“傻傻分不清”,除了讀音相似,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兩家運動鞋的兩側都使用了僅存在細微差別的大寫字母“N”。

為此,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以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公司)、趙城鵬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索賠3000餘萬元。

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金民珍擔任審判長,對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紐巴倫公司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爭 議

運動鞋上都有N字母標識起糾紛

原告訴稱,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製品生產商,其擁有的“New Balance”品牌運動鞋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該公司先後在我國商標局註冊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標。

“New Balance”運動鞋有一項標誌性設計,即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的英文字母“N”裝潢。這一裝潢已經與該品牌運動鞋產生緊密聯繫,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首要標識。

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左圖為“New balance”運動鞋鞋兩側N字母裝潢,右圖為紐巴倫運動鞋鞋兩側“斜槓N”裝潢

經授權,原告在中國非獨佔使用上述系列商標以及“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包裝裝潢等進行經營活動,且有權單獨對相關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被告紐巴倫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兩側印有“斜槓N標識”的運動鞋,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上述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告持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原告產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趙城鵬通過經營的店鋪對外銷售相關商品,亦應承擔民事責任。

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紐巴倫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趙城鵬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且紐巴倫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被 告

有權在核準商品類別上使用註冊商標

庭審中,紐巴倫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紐巴倫公司作為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等斜槓N字母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準商品類別上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且上述商標現均為合法有效商標,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故其在運動鞋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左圖為原告第5942394號註冊商標,右圖為被告第4236766號註冊商標

此外,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已於2010年註冊為第5942394號註冊商標。現原告仍以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為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紐巴倫公司使用自身系列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請求權基礎。

趙城鵬則辯稱,其店鋪商品全部通過正規進貨渠道從紐巴倫公司購進,不構成對原告的侵害,原告訴請的50萬元賠償額也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其經營的店鋪已停業並註銷。

法 院

註冊商標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益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通過長期宣傳和反覆使用,已經足以使相關公眾將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繫,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故原告主張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從相關宣傳報道、司法判決等來看,該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號註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

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行政授權程序取得,“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系法律因承認其事實上的存在而給予保護的民事權益,兩者分屬彼此獨立的知識產權類型,在構成要件、形成時間、權利客體、保護範圍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在被訴行為可能同時造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時,屬於請求權競合,權利人可以明確擇一法律關係進行主張。

在處理不同市場主體基於商標或裝潢等標識的衝突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既要保護在先權益,又要防止市場混淆。在後的標識與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該標識系註冊商標,但因其侵害在先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論其是否已經通過行政程序予以撤銷,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業已形成的市場利益。

判 決

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1080萬元

New Balance告贏NEW·BARLUN,獲賠1080萬元!

作為各自裝潢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標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別是鞋類商品作為大眾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標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別並不明顯,其細微差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二者構成近似。

紐巴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實際損失及紐巴倫公司獲利數額均不能確定,但現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範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並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此外,無證據證明趙城鵬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且其店鋪已停止營業並註銷。原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缺乏法律基礎也無現實必要,故對於趙城鵬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微信公眾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