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比“有期徒刑2年”更重?別逗了

餘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審判決在法律界引起極大反響和爭議,其後,圍繞該案件,出現多種觀點,比如是否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檢察院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提起抗訴、二審能否改判加重,認罪認罰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與法院獨立審判權的關係,主動賠償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從輕處罰,還有深層次的思考比如檢察體制改革後檢察院的權力配置問題等等。

其中,有一個觀點,檢察院量刑建議為“判三緩四”,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據此,有的認為“判三緩四”比“實刑2年”要重,藉此想說明,一審判刑2年比檢察院量刑建議輕,檢察院抗訴,可以改判加重。

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條文釋義認為:這裡所說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輕,提出抗訴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提出抗訴的案件。但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那麼,“判三緩四”對“實刑2年”那個輕?

本來,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問題,但有的人就提出判三緩四”比“實刑2年”要重,我不知這種觀點的依據是什麼?

所謂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或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沒有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那麼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屬、辯護律師,實際關心的是緩刑與實刑最根本的差別是服刑的實際情況,而不是單純的看判緩的前面判幾年,著重看的是“緩”字,因此,為了這一目標,有的被告人家屬不惜舉債,盡力賠償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諒解,爭取判緩刑。

從人的自由上講,“有期徒刑2年”意味著從羈押之日起2年,沒有人身自由;判緩的被告人則有自由,可以在外邊從事自己的工作,確保生活質量。那你說那個輕,那個重?

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專門出臺《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是為了規範緩刑適用,防止緩刑濫用,確保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所以有的人認為緩刑不是一個刑罰等級,而是具體運用刑罰的方式,“判三緩四”比有期徒刑兩年更重,我認為這種說法純屬於玩弄文字遊戲。死刑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個重,那個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四條對於涉及“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的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其實,也說明了緩刑對被告人的刑罰利益。

作為法律人,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本常識是不能違反的。

高景言 北京市煒衡(濟南)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