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伐林木!一男子受法律制裁……

近日,紅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8000元,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案件傳真〗

2017年7月份,元陽縣的王某經熟人牽線搭橋來到紅河縣,並在紅河縣石頭寨鄉麼索村委會分別以6800元及9萬元的價格,向村民李某和陳某購買了兩片杉木林。11月,王某心想著趕緊把兩片杉木林砍伐了,並意圖將林木賣給木材加工廠賺點錢。

於是,在利益的誘惑下,王某未事先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就擅自僱請他人,用油鋸砍伐上述兩片杉木林。案發後,經司法鑑定,兩塊林地林種為用材林,林地蓄積量為130.59立方米,經濟損失達52236元。

〖庭審現場〗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陳述說自己只是想當然的以為,杉木樹是自己花了大價錢向別人買來的,就是屬於自己的東西,並不知道砍伐杉木樹還要去辦證。要是早點知道需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自己也不會去伐樹了。但現在知道得太晚了,只怪自己沒有知識文化,更沒有法律常識,既然已經犯錯了,自願接受處罰。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鑑於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自願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罪行。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訴,並繳納了全部罰金。

〖法官寄語〗

“法無許可,不可為之,為之既違法”。法律對人們的日常行為有著明示和指引作用,它明確規定了可以做的事情及不能做的事情,哪些是合法行為,哪些是違法行為。因此,人們在生活當中應具備一定的法律基本常識,否則觸犯了法律還不自知,哪怕是無心之過,同樣不能免責。同時,因一己私利濫伐林木,致使良好的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破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法條速覽〗

我國《刑法》第345條第二款規定,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紅河縣人民法院 趙虹、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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