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對校園欺凌說不!東莞法院宣判,欺凌者賠償11.3萬


大快人心,對校園欺凌說不!東莞法院宣判,欺凌者賠償11.3萬

庭審現場

備受關注的東莞某中學初一女生被校園欺凌一案近日一審宣判,兩名欺凌者及他們的父母被判賠包括後續心理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3249.77元。


大快人心,對校園欺凌說不!東莞法院宣判,欺凌者賠償11.3萬

案件回顧:初一女生被同班舍友欺凌致輕微傷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原告小玉(化名)及被告小青(化名)、小佳(化名)共同就讀於東莞市某中學初一,自2018年9月底起被告小青(化名)、小佳(化名)即對同宿舍的小玉(化名)以各種藉口對其進行打耳光、踢腿部、謾罵等欺凌,亦強行使用原告飯卡消費,強行食用其零食。2018年10月30日傍晚,小青(化名)、小佳(化名)不讓小玉(化名)洗澡、用肥皂水潑到小玉(化名)身上,後來小青(化名)還將洗衣液倒到小玉(化名)頭上,導致小玉(化名)左眼化學灼傷,經鑑定為輕微傷。

一審宣判:主要欺凌者擔責七成

法院認為,被告小青(化名)、小佳(化名)自2018年9月底起至2018年10月30日期間共同故意多次實施對原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健康權受損,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六名被告賠償包括後續心理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113249.77元。其中,導致原告左眼化學灼傷系被告小青(化名)所為,故法院依法酌情認定被告小青(化名)及其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79274.84元,小佳(化名)及其父母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397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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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原告後續心理治療費直至18週歲

“因為原告作為校園欺凌的受害者,心理必然受到不良影響,按照之前專業心理諮詢師的意見,家庭要做好長期輔導和諮詢的準備,所以我們是酌情按照一年7次的心理治療來計算,一直到她年滿18週歲,後續心理治療費約為7萬元。”

本案的主審法官陳麗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被告小青(化名)及其父母在庭審時仍抗辯案件為推搡打鬧,不存在故意欺凌,讓人很意外。這樣做不但給原告造成二次傷害,也不利於被告自身成長。我們也希望通過這個案例,讓大家正視校園欺凌,學生家長應該要給予未成年子女正確的引導,培養他們正確的價值觀和健全的人格,避免放任不管、教而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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