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個月

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個月

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個月
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個月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個月

10月23日下午,江陵縣人民法院對任繼雄涉黑案件進行了宣判。法院判決任繼雄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个月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个月
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个月

被告人任繼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夥同他人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夥同他人追逐、攔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並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違反國家會計管理制度,夥同他人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故意毀壞他人車輛,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任繼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對其從重處罰;任繼雄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是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任繼雄得到了被害人王某、謝某的諒解,對其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在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中,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對任繼雄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任繼雄犯數罪,對其應當數罪併罰。依法判決被告人任繼雄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9年第123期

總第365期

宣判!江陵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主犯被判八年六个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