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海城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宣判!海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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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紹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楊紹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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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區法院一審宣判楊紹光等23人涉黑案件

12月3日上午9時,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紹光等23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據悉,海城區法院2018年3月6日受理此案後,於4月25日一審公開開庭,進行了為期4天的庭審,後因公訴機關追加起訴,又於7月10日復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黑社會性質組織

經審理查明,自2010年以來,被告人楊紹光、楊紹明先後糾集、招攬北海市鐵山港區營盤鎮、銀海區福成鎮等地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共同實施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妨害公務、非法採礦、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地維護、擴大組織勢力、實力、影響、經濟基礎,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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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成員較為固定且超過10人,並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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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紹光、楊紹明作為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陳瑞龍、楊業斌等為組織的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直接受楊紹光兄弟指揮。

組織發展、擴大

該犯罪組織在形成、發展期間,楊紹光兄弟先後以北海市海城區海運宿舍及三中東里作為據點,長期組織成員在上述地點開設賭場。

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統一安排供養成員食住在據點,統一管理非法聚斂財產的收入、支出,安排組織成員分組值班,為犯罪活動中受傷住院的成員提供陪護和籌集醫療費,為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被羈押的成員處理後續事情,有統一約定俗成的紀律。

2010年至2015年間,該組織成員在多處場地以“抓攤”、“打雞針”、“撐船”等形式開設賭場或者利用網站進行網絡賭博,從中牟取非法經濟收益逾百萬。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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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北海警方到營盤鎮火祿村查獲賭場並抓獲賭場人員時,遭到楊紹明等人的暴力阻礙執法。在民警口頭、鳴槍警告後仍繼續往前衝,甚至動手毆打民警。楊紹明因此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審。

2013年8月28日凌晨,組織成員陳瑞龍等人在北部灣西路某網絡會所尋釁滋事,引起雙方互毆,導致組織內成員受傷。後陳瑞龍向組織“報告”此事,楊紹光遂糾集組織成員來“支援”,進行打砸、打鬥。

之後楊紹光、楊紹明以組織成員被打傷為由,多次組織團伙成員到新新力商場某網吧鬧事,阻礙該網吧營業,並以此逼迫其老闆出面談判賠償“醫療費”。實際上受傷住院治療花費10多萬元,而楊紹光卻要求賠償80萬元,遠遠超出醫療費用,絕大部分由楊紹光個人佔為己有。

2013年至2014年間,楊紹光、楊紹明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北海市鐵山港區興港鎮非法採挖陶瓷黏土。經鑑定,楊紹光兄弟非法開採黏土礦石量為9.026萬立方米,造成黏土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超過200萬元。

此外,楊紹光還糾集組織成員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一級,二人輕傷二級;開設包廂用作“嗨場”並供他人吸食毒品;以違法手段為私人“擺平”糾紛……

法院審理查明

黑社會性質

該犯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有組織地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等多種手段非法聚斂財產已超過1376298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且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進行所謂的“談判”,為非作惡,欺壓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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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該犯罪組織在人口密集中心區域長期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通過控制賭博行業斂財數額巨大,形成重要影響,對該區域生活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紹光、楊紹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生活,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 糾集同案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二人輕傷二級;

  • 糾集同案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 夥同同案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 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

  •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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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區法院一審判決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紹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被告人楊紹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其餘20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等被分別處以二年六個月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至三十二萬元不等。1名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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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當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被告人近親屬等二百餘人到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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