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53條規定“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關於提示付款有如下幾點要強調:
1、一定要提示付款,沒有提示付款的票據將無法向除承兌人或付款人外的前手行使追索權。
2、提示付款的時間:在票據到期日起十日內。實踐中有在票據到期前提示付款的,法院有可能不支持向除承兌人或付款人外的前手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日十日後提示付款的,法院幾乎肯定不會支持向除承兌人或付款人外的前手行使追索權。
3、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後,在票據到期日後十日內需要再提示付款一次,否則行使追索權會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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