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53条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提示付款有如下几点要强调:
1、一定要提示付款,没有提示付款的票据将无法向除承兑人或付款人外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2、提示付款的时间:在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实践中有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的,法院有可能不支持向除承兑人或付款人外的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日十日后提示付款的,法院几乎肯定不会支持向除承兑人或付款人外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3、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后,在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内需要再提示付款一次,否则行使追索权会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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