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共同錢款轉到情人銀行卡,老婆起訴情人返還錢款獲法院支持

劉某

於某於1991年10月10日結婚,現二人仍為夫妻關係。於某趙某於2015年上半年相識後成為情人關係。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間,於某通過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多次向趙某賬戶轉款共計62萬元。

劉某得知於某向趙某轉款後,以趙某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趙某返還財產。本案經兩審人民法院判決趙某向劉某返還不當得利的全部款項。

法院判決理由為:在於某與劉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於某未經劉某同意向趙某轉款62萬元的行為侵害了劉某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於某對62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因趙某取得於某的62萬元轉款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判令趙某向劉清華返還不當得利款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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