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共同钱款转到情人银行卡,老婆起诉情人返还钱款获法院支持

刘某

于某于1991年10月10日结婚,现二人仍为夫妻关系。于某赵某于2015年上半年相识后成为情人关系。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间,于某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多次向赵某账户转款共计62万元。

刘某得知于某向赵某转款后,以赵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赵某返还财产。本案经两审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向刘某返还不当得利的全部款项。

法院判决理由为:在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未经刘某同意向赵某转款62万元的行为侵害了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于某对62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因赵某取得于某的62万元转款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令赵某向刘清华返还不当得利款62万元。


丈夫将共同钱款转到情人银行卡,老婆起诉情人返还钱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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