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丈夫沒簽字,她把房子送給媽,無效!

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擅自贈送共有房產,無效


同安:丈夫沒簽字,她把房子送給媽,無效!

海峽導報4月13日訊(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法/文 陶小莫/漫畫)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贈送,行嗎?法官說:不行!

近日,同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贈送夫妻共同財產引發的官司。在這起官司中,妻子將夫妻共有房產贈送給自己的母親,結果丈夫告上了法庭。

據悉,這起案件的原告顧先生和被告陳女士是夫妻,二人已登記結婚十多年了。婚後,雙方購買了位於廈門市同安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這套引發訟爭的房屋登記在陳女士一人名下。

2017年2月4日,陳女士與自己的母親徐老太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書,約定陳女士自願將訟爭房屋贈與母親徐老太。同日,母女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隨後訟爭房屋過戶至徐老太名下。

不久後,徐老太又將這套房屋賣出,她與案外人柯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訟爭房屋出售給案外人柯某。目前,訟爭房屋已過戶至柯某名下。

於是,顧先生為此起訴至同安法院。他起訴稱,訟爭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陳女士及其母親徐老太系“惡意串通”,陳女士擅自將訟爭房屋無償贈與徐老太。因此,顧先生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面對丈夫起訴,被告陳女士答辯稱,房屋為“共同贈與”,是由於顧先生在外欠下債務,雙方協商將房屋贈與其母親。但是,因討債的人一直騷擾,所以母親徐老太就將訟爭房屋賣了。

陳女士的母親徐老太也說,房屋系陳女士、顧先生夫妻為給她養老才贈與,女兒陳女士有權處分該房屋。

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商討,可以擅自贈送嗎?對此,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將房屋贈與母親,存在故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還款之嫌,該贈與行為無效。

最終,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陳女士與被告徐老太簽訂的《贈與合同書》無效。

法官說法:存在故意轉移財產之嫌

法官說,訟爭房屋系顧先生與陳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共同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陳女士與徐老太簽訂《贈與合同書》,將訟爭房屋無償全部贈與其母親徐老太,但是該合同書並沒有共有人顧先生的簽字,即陳女士以一方名義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現顧先生並沒有追認贈與行為,也沒有表示放棄共有份額。

同時,徐老太系陳女士之母,對訟爭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知曉,而且顧先生因對外拖欠借款,已被多名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並已有要求其履行支付義務的生效判決,在此期間,陳女士將夫妻共同房屋無償贈與徐老太,又在很短時間內將訟爭房屋出售,並提取現金,存在故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還款之嫌。因此,該贈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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