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解讀之交通事故莫要慌、證據保留最重要

// /// // 案例// /// //

2017年6月7日,景某駕駛的輕型貨車與原告王某駕駛的摩托車刮擦,致使原告王某受傷,車輛受損。王某被送往醫院診治,為昏迷NOS(植物生存狀態),進行多次手術,住院治療244天,王某仍未好轉,經鑑定,王某傷殘等級為1級,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為2人,護理期限為長期,後續治療費用需130000元。景某駕駛的輕型貨車駕駛證登記車主為定西市某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該車在人壽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警大隊認定景某負該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后王某家屬向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多名被告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482955.48元。

------《民法典》法律條文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 案件評析 -----------------

人壽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剩餘部分由景某按70%承擔賠償責任,某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後語:交通事故發生後,作為當事人及家屬在積極治療傷痛的同時,還應當及時保留證據,首先要保留對方駕駛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駕駛證複印件,其次要了解車輛登記情況、掛靠情況、投保交強險、商業險的情況、車輛駕駛人現住址,有條件還可以留存複印件,再次保留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相應票據原件,需要鑑定的進行鑑定,保留鑑定文書,最後等待交警大隊對事故的責任認定,為以後調解或者起訴處理交通事故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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