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檢察院劉某等人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7年1月,時任某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的劉某接受請託,請求時任該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田某,幫助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的追訴,爭取判處緩刑。田某接受請託後,要求時任該院公訴科科長、該案公訴人的高某某在案件辦理中找從輕減輕情節。後田某、高某某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並向區人民法院出具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劉某又請託時任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赫某某找時任區人民法院院長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處理)幫助張某某判處較輕的刑罰,後該院對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等判處緩刑。


【處理情況】


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劉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會決定給予田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區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高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評析意見】


某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劉某缺乏基本的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不僅對請託事項不記錄不報告,還接受請託利用職務影響力,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案件,違反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案件起訴至法院後,劉某又找到法院的有關人員,為犯罪嫌疑人請託說情,違反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田某、高某某面對上級院領導提出的違規違法要求,沒有堅持原則進行拒絕並記錄報告,而是積極迎合領導甚至違法辦案,最終受到“雙開”處分。一起從違反“三個規定”開始,最後導致檢察機關、法院多名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甚至犯罪案件的發生,再次彰顯了嚴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重大價值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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