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断水断电

张哥认为物业公司在催缴物业费过程中存在断水断电的情况,并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张哥起诉至法院,要求补缴所欠物业费。

法院判决: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拘束力。原告按约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用。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无权对业主的用水用电权利进行干涉,否则,将会损害业主权益。同时,业主行使权利的最有效途径,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物管公司交涉、监督,或依法向物管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抗议。否则形成恶性循环,物管服务原告自愿按照七折计算被告应缴纳的物业费,系其对自身权利进行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滞纳金,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业主生活用水用电是业主最基本的生存权,物业公司不得对其加以限制,物业公司可通过电话、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合法的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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