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顯著性中廣告用語如何自處

隨著大家對商標越來越瞭解,越來越重視,也有一些自己不懂的情況發生,比如商標顯著性是什麼,為什麼沒有顯著性不可以申請? 商標的顯著性在不同的語境中有著不同的含義,舉其要者有三種。

商標顯著性中廣告用語如何自處

第一,我國修改前《商標法》第7條規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此處的顯著特徵即顯著性,是指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

第二,我國現行《商標法》第9條的規定,即“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此處“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應是他人申請在先的商標權利或者他人申請在先並已獲得註冊的商標權。因此,從整體上理解本條規定,商標的顯著性不僅包含識別性,還包含與其他商標的區別性,即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

第三,“一個商標越知名就越顯著”。換言之,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顯著性越強。此處的顯著性為知名度所吸收,商標的顯著性通過使用取得,即因商標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標顯著性獲得提升。

現在廣告用語為大多商家的首選,因為它具有較強的號召力和感染力但是廣告語、口號性用語用作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需要從訴爭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考量,具體考察訴爭商標的短語或句子是否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領域中常用用語。

具有宣傳效應的廣告語、口號性用語,如果經過特定主體長期大量的使用使之能夠形成商標應具備的顯著特徵,可以被相關公眾以商標標識進行識別,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與使用。但在實踐中,對於此類證據材料審查較為嚴格,不僅在數量上有較高要求,並且注重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是否已經與申請主體形成了唯一對應關聯。

廣告用語作為商標註冊,應至少符合4個條件: 1、不能有不良影響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點;3、有顯著特徵 4、是否存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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