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公司再支付5萬元工資


不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公司再支付5萬元工資

案情回放:

姚某於2017年5月10日入職隧盾市政公司處。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姚某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2018年5月30日,姚某離職,其向隧盾市政公司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不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公司再支付5萬元工資

隧盾市政公司抗辯:

認為姚某請求超過仲裁時效,不同意支付。

不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公司再支付5萬元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

事人應當依法主張權利,且就其主張的事實有責任出具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5月9日,隧盾市政公司未與姚某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隧盾市政公司應支付姚某上述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9597.71元。

不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公司再支付5萬元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姚某於2017年5月10入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6月10起,隧盾市政公司應支付姚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鑑於2018年7月12日姚某才就此申請仲裁,在隧盾市政公司提出時效抗辯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2017年7月12日之前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因超過仲裁時效,不應支持。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未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一審法院判令隧盾市政公司支付姚某該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隧盾市政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