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再支付5万元工资


不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再支付5万元工资

案情回放:

姚某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隧盾市政公司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姚某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8年5月30日,姚某离职,其向隧盾市政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不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再支付5万元工资

隧盾市政公司抗辩:

认为姚某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不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再支付5万元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事人应当依法主张权利,且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出具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5月9日,隧盾市政公司未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隧盾市政公司应支付姚某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97.71元。

不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再支付5万元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姚某于2017年5月10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6月10起,隧盾市政公司应支付姚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鉴于2018年7月12日姚某才就此申请仲裁,在隧盾市政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7月12日之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判令隧盾市政公司支付姚某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隧盾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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