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辞职,公司能否只发70%工资?

2012年3月1日夏雨娇进入长沙某安全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3月31日,夏雨娇系主动辞职,且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急需离职,经公司批准后只能按70%标准发放当月工资为由,扣发夏雨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

夏雨娇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扣发的工资。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夏雨娇支付工资140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辞职,公司能否只发70%工资?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据此法院认为,夏雨娇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赔偿损失不同于违约金,违约金属于预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形式,不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赔偿损失则需事后计算损失,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公司关于员工未提前通知辞职只能支付当月工资70%的规定,具有违约金的上述性质,因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至于赔偿损失,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夏雨娇的辞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法院认为公司扣发夏雨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向夏雨娇补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夏雨娇支付2014年3月工资1400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1、夏雨娇系主动辞职,并且未按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暂时扣发夏雨娇3月份工资1400元。

2、夏雨娇的急辞造成岗位人员缺少,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26.29元,扣除暂扣1400元外,公司将保留继续追究夏雨娇赔偿剩余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夏雨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向夏雨娇支付2014年3月份的工资。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夏雨娇在公司工作至2014年3月31日,公司应当支付夏雨娇2014年3月份工资,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扣发夏雨娇2014年3月份工资1400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公司提出的其无需支付夏雨娇2014年3月份工资14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0323号

员工提出的离职情形有哪些?

答:有四种:

1、员工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

2、员工预告式离职,即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或者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

3、员工被迫离职,即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就是单位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

4、员工违法解除,即员工未按法律的规定予以解除合同(第90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要求即辞即走属于哪类离职情形?

答:员工要求即辞即走,如果单位同意,即员工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属于第一种离职情形;员工要求即辞即走,如果单位不同意,员工表态不管单位批不批急辞,第二天都不会来上班,并且员工也连续几天没来上班了,这个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第四种离职情形。--本篇打卡就是这种情况。

所以,聪明的员工,一旦你真的想即辞即走又合法的,你看看单位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存在的,你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即第三种离职情形,这时,你不光可以顺利地即辞即走,你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不同意员工即辞即走,坚持要他按照正常流程一个月后再离职,这个属于单位要求员工按预告式离职处理,即第二种离职情形。

延伸一下

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存在着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哪种情形呢?

我估计,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个有木有啊?

据统计,90%以上的企业都未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民企,买就不错了,你还想足额,呸,想得美,做梦!(人生已经如此艰难,就让我们愉快的拆穿。)

那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是否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呢?

据本大爷了解,绝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口径(不包含深圳地区)是: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单位未按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未足额缴纳社保,不支持被迫离职。不按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支持被迫离职(法律规定的社保险种不外乎: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

所以,员工可以看看,单位是否缴全社保种类了,没缴全的,主张被迫离职,缴全了,只是未足额的,则不能主张被迫离职,但是,员工可以跟HR谈判:明示未足额是违法的,一旦投诉到社保部门是要补缴全的,以此为由要求单位同意离职,按第一条离职情形处理。

员工即辞即离(第四种离职情形),单位能不能扣员工工资?

答: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钱?

这个看法条就明白的,我们就直接看下面的法条链接好了。很显然,法律允许单位扣工资的情形,不外乎是扣个税、社保、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这里面并不包括即辞即离的情况。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再延伸一下

离职员工的工资何时发放?

很多单位规定:比如每月10号发放员工上月工资。那么,离职员工的工资,比如:这个月20号离职的,单位也是按照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10号,跟其他员工一起,一并发放离职员工这20天的工资,单位这样的操作是否合适?

答:这样的操作是违法的,当然,这样的操作虽然违法,但单位的确没太大的法律风险,顶多就是劳动监察要求单位限期改正。关于离职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在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里有规定,比如:深圳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三日内,广东、北京、天津、四川的规定是离职当日,江苏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两日内,浙江的规定是离职之日起五日内,上海的规定是办妥离职手续时……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工资是什么性质?

答: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工资,实际上是约定员工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违约金。

但是,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劳动法律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创设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类似的违约金条款“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为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员工即辞即离的(第四种离职情形),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扣员工工资?

答:前面已经讲了,员工在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单位是可以通过扣员工工资的方式要求员工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但是,一般情况下,员工即使即辞即离,单位也很难举证证明其具体的损失情况,这就造成单位想维权困难。

所以,我建议,我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这么一些条款,以利于单位的举证及后续维权:

1、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内容为:乙方此前给甲方造成的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损失,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招录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因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理解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寻找临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如报纸广告费、招聘的场地费等);甲方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甲方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因乙方违约不再向甲方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项目未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在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甲方为弥补或避免扩大乙方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

3、属于甲方配备给乙方的公用物品,乙方在离职时应如数交还给甲方,丢失的,乙方按规定予以赔偿。比如说,第3点,一般情况下,员工即辞即离的,都不会办理工作交接,这样,如果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发放或领取物品时有签收表并且明确物品的价格,那么,单位要求员工赔偿这些物品的损失,就很容易举证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