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稅務局明確一系列重要企業所得稅政策

為更好的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和適用性,改善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蒐集整理了各類涉及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在充分研討的基礎形成了《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主要涉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稅收優惠、專項政策等方面的問題,該指引將便於納稅人理解相關政策,有利於納稅人依法納稅,減少納稅風險。


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

問:某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2018 年度共管理10個資管產品項目,收取管理費6000 萬元。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該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資管產品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增值稅應稅收入1.03 億元,開具了發票,按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00 萬元。對於上述業務,資產管理公司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是按6000萬元確認,還是需將其管理的資管產品實現的1.03 億收入也計入其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資產管理公司與資管產品屬於不同的主體,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管理資管產品實現的收入歸屬於資管產品,不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因運營管理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屬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資產管理公司應將2018 年度因運營管理資管產品而取得的6000 萬元管理費收入計入自身收入,不需將其管理的資管產品實現的1.03 億收入計入自身收入。


明確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

(1)股權激勵支出扣除額的稅會差異協調問題甲公司是境內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16 年1 月1 日,公司向其管理人員授予1,000 股股票期權,股票每股面值1 元。同時約定這些管理人員從2016 年1 月1 日起在該公司連續服務滿三年,可以每股30 元的價格購買1 股公司股票。該期權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15 元/股。甲公司估計三年中離職比例約為20%,行權日實際離職比例也為20%,上市公司於2019 年1 月1 日(實際行權日)發行新股,公允價值為每股50 元。

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18 號,以下簡稱18 號公告)的規定,實際行權時應以該股票的公允價格(50 元)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30 元)的差額(20 元)和數量(800 股),計算確定當年工資薪金支出16,000 元進行稅前扣除。然而,企業在會計上僅確認了12,000 元的工資費用。應按哪個數額確認扣除額?

答:根據18 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權激勵支出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因此企業在對股權激勵支出進行稅務處理時應按18 號公告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即在2019年實際行權時按16000 元進行稅前扣除。


(2)以母公司股票進行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問題
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國子公司員工授予股票期權,書面協議約定,三年後實際行權時,由母公司發行1,000 股股票期權,子公司部分員工可以每股30 元的價格購買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將向子公司收取其所發行股票的相關成本費用。其餘條件均與上述股權激勵問題相同。


問:

18 號公告僅適用於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權激勵計劃,未說明其是否適用於上市集團內子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對於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內子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在子公司承擔相應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層面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股權激勵支出實質屬於工資薪金支出。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對於用母公司股票向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屬於子公司向員工支付的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時按照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明確集團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關人員獎金稅前扣除問題

問:

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因舉辦宣傳報道先進單位評選,對錶現優異的集團內各單位和人員(包括子公司以及相關人員)進行現金獎勵。需要獎勵給個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給相關子公司,支付時未代扣個稅,也未取得子公司開具的發票。之後再由各子公司發放給獲獎人員。類似情況,還存在年末針對經營情況超過目標的子公司,母公司會給予該子公司領導成員獎勵。對於集團母公司支付的資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母公司因舉辦宣傳報道先進單位評選,對錶現優異的集團內各子公司和人員進行現金獎勵是母公司為行使管理職能而發生的支出,屬於母公司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對於獎勵子公司員工個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子公司應提供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作為母公司的稅前扣除憑證。


明確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

(1)永續債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


①永續債稅務處理的銜接問題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4 號,以下簡稱64 號公告)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對於企業以前年度發行並付息的永續債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57 號,以下簡稱57 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對於投資方2019 年1 月1 日前取得永續債利息的,由於稅收規定不明確,投資方可以參照發行方的會計處理進行相應稅務處理,即:對於發行方將永續債確認為金融負債的,投資方應確認為利息收入;對於發行方將永續債確認為其他權益工具,並且其分配的利息小於累計留存收益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對於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


②企業自行發行永續債的稅務處理問題


64 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本公告所稱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註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問:企業自行向關聯企業發行未約定固定償還期限的永續債,對於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能否按照64 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答:64 號公告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其第六條所規定的部門或協會所發行的永續債,不包括企業自行發行的永續債,因此企業自行發行的永續債不得適用64 號公告。按照57 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


對於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要視發行方的會計處理而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對於發行方將永續債按金融工具核算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計入當期納稅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對於發行方將永續債確認為其他權益工具,並且其分配的利息小於累計留存收益的,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


③適用股息紅利政策提供資料問題


問:投資方適用股息紅利政策時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投資方適用股息紅利政策時,可將發行方的財務報表、申報表等材料作為留存備查資料,證明發行方的稅務處理方式和利潤分配情況。


(2)資產證券化產品次級債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


問:證券公司購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次級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屬於稅法上的利息收入,應按合同約定應收利息的日期確定收入,還是按會計核算確認利息收入的時點確認收入?


答:《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次級債取得的利息屬於利息收入,應將取得收款權利的時點,即按照合同約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應付利息的日期作為確認收入的時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