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完善金融服務、防範金融風險,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在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融資渠道作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著力優化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一)堅持普惠金融理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堅守“支農、支小、支微”的市場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發揮“靈活、便捷、高效”優勢,紮根當地、深耕基層,做優做精主營業務,著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餘額中,投向自然人不超過200萬元的和投向企業不超過淨資產2%(與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限額規定執行孰低原則)的單戶貸款餘額佔比不得低於60%,同一借款人及關聯方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淨資產的5%。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產場外配資,不得用於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二)優化信貸服務。小額貸款公司要牢固樹立品牌意識、服務意識,切實以客戶為中心,積極運用新技術,改進信貸流程,優化信貸產品,提供多層次、差異化信貸服務,努力與客戶建立長期良性的合作關係。應根據客戶的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客戶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要嚴格進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不得違反客戶意願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取脅迫、欺詐、誘導等方式向客戶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貸款。

二、加強政策引導,推動機構做優做強

(三)優化股權結構。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增資擴股、併購重組、股權轉讓等方式,不斷優化股權結構。支持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權益性投資不超過公司淨資產50%(含本次投資)、無違法違規記錄的本地法人企業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總資產不低於30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5%、權益性投資不超過公司淨資產50%(含本次投資)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國內企業或境外機構,擬發起設立註冊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可不受主發起人發起地域限制。行業內有重要影響的企業集團、上市公司以全資子公司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應穿透審查股東資質和風控能力。

(四)提升法人治理水平。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優化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結構,著力提升履職能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優先選聘大專及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類相關專業10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要承擔起機構風險防範和處置的主體責任,增強風險識別、預判能力,提升管理效能。嚴禁從業人員以機構名義非法集資、吸收存款、高利放貸。

(五)突出服務重點。支持監管機構健全、監管力量充足的地區,設立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積極服務鄉村振興、新舊動能轉換、經略海洋等全省八大發展戰略,積極服務中國(山東)自貿試驗區、中國-上合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等功能區建設。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5%、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產業鏈核心企業、商圈輻射全省的企業,作為主發起人設立(重組)註冊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可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專門服務本系統的小額貸款業務。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參與金融精準扶貧,加大扶貧小額信貸投放,增強對偏遠貧困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專門經營10萬元以下無抵押、無擔保信用貸款且近2年貸款綜合實際利率不高於全省平均值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可在全省範圍開展業務。

(六)適度放寬經營範圍。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低於3億元的,在批准縣域或市區範圍經營;註冊資本達到3億元或者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且近2年分類評級達到I級的,經批准可在全市範圍經營;註冊資本達到5億元或者註冊資本達到3億元且近2年分類評級達到I級的,經批准可在全省範圍經營。

小額貸款公司除開展放貸業務外,上年度分類評級I級、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的,經批准可以開展股權投資、票據貼現等業務,相關業務操作須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要求,股權投資業務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30%,票據貼現業務必須堅持貿易背景真實性,嚴禁資金空轉。

(七)規範貸款利率管理。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簽訂統一合同編號的制式合同文本,約定貸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小額貸款公司以利息以及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各種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並折算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年化綜合實際利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嚴禁現金收息,嚴禁在借款合同外向借款客戶收取任何形式的顧問、諮詢、評估、管理等費用,嚴禁利用股東、員工、關聯方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並收取高額利息和費用。中間業務、代理業務服務收費以及與貸款行為無關的服務收費,應按照市場化規則規範管理。

(八)規範融資管理。支持經營規範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法人股東定向借款融入資金。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探索通過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公司櫃檯交易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市、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定期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情況,結合其市場定位、經營模式、資產負債結構和管理能力等,綜合分析研判流動性風險。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法人股東定向借款融資的,應在完成融資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通過其他方式融資的,應作為重大事項提前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各類債務融資餘額超過淨資產2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實行重點監管。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行專戶存管,並每月逐級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融資情況。嚴禁小額貸款公司及相關資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資渠道進行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通過接受第三方委託、向第三方融資等形式,以非自有資金向小額貸款公司出借資金。

(九)推動不良資產處置。指導幫助合規經營但不良貸款率較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綜合運用核銷、重組、轉讓等方法,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確實難以收回的不良貸款,可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規定,完善處置程序,採取賬銷案存等處置措施,積極盤活存量資產。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不良資產在合法合規的權益類交易場所掛牌轉讓,提高運用市場手段化解不良風險的能力。

三、改進監管工作,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十)優化審批備案管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合併(重組)、退出,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業務範圍,變更名稱涉及行政區劃名稱變化的,變更股權結構或增加註冊資本導致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涉及累計50%(含)以上股權變化的,變更經營區域涉及設區市範圍以外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可由屬地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輔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

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管理權限已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託下放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政策規定,及時調整相關事項的受理、審批(備案)程序,確保權責統一、工作無縫銜接。審批事項應於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涉及經營區域等內容超出本市所轄範圍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違規審批的,對相關市予以通報並責令撤回批覆;情節嚴重的,停止審批管理權限委託下放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一)強化非現場監管。市、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充實監管力量,明確主監管員及職責,切實強化日常監管。要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加強對省地方金融監管系統的應用,按時、準確、完整地通過監管系統報送相關數據和信息,依託省“金安工程”,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風險的監測識別和跟蹤預警。對小額貸款公司不按要求向監管系統報送數據和信息的,要審慎審批備案;對各類風險隱患,要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對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實際控制人)同時持有兩個及以上地方金融業務牌照或同時持有多業態股份的,要實行重點監管,嚴格落實營業場所、團隊、業務、財務“四隔離”措施,嚴防金融業態之間業務交叉、風險傳染。

(十二)提高現場監管質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綜合運用調研走訪、專題會議、現場檢查等形式,摸清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治理、合規經營、風險防範等方面情況,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違反《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要求,不落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關聯交易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期間,法律法規及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對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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