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涉及離婚,房產分割是最為複雜的問題,按揭房產的分割更是難上加難。
實踐中,大部分人認為,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確定房產歸一方後,該方就當然取得房屋的單獨產權,與另一方沒任何關係,該方還不上貸款,銀行也無權要求另一方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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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確定按揭房產的歸屬
與另一方就真的沒關係嗎?
案例一:王女士和李先生通過協議形式離婚,離婚協議明確按揭房產歸王女士所有。半年後,法院執行局人員上門要求王女士配合法院強制執行。經瞭解得知,李先生在離婚後生意失敗,被債權人訴至法院。現債權人依據法院生效判決要求執行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房產。王女士雖然解釋該房產在離婚時已經明確屬自己所有,和李先生沒有任何關係,由於房產有貸款,所以暫時沒做析產。
案例二:張先生和孫女士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判決書明確夫妻共同房產歸張先生所有,貸款由張先生償還。判決生效後,張先生由於資金週轉困難,貸款有幾期逾期,銀行向孫女士追索貸款。孫女士也感到納悶,法院都判決房產歸張先生所有,貸款由張先生償還,銀行為什麼還向自己索要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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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析產的房產問題出在哪?
在上述第一個案例中,從登記意義看,李先生是該房產的共有人。所以法院將該房產作為李先生的財產強制執行沒有任何錯誤。該案例中,王女士忽略了離婚後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房產析產,即使按揭的房產也需要析產,未經析產,仍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產權人為法律意義上的產權人。
在上述第二個案例中,銀行之所以找孫女士索要房貸,是因為在銀行貸款時,孫女士對該筆房貸簽署了《保證合同》,對房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孫女士的問題也出在析產,因為辦理析產的前提是銀行解除抵押,解除抵押的前提是張先生償還所有貸款。如果張先生償還完畢所有貸款,孫女士也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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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知,無論對於取得房屋產權一方,還是未取得產權一方,不辦理析產均存在一定的風險。取得產權一方面臨房產被作為非取得產權一方的財產被執行的風險,非取得產權一方面臨替取得產權一方償還房貸的風險。因此,離婚後對房產進行析產顯得格外必要。
槐城律師根據實務經驗,提供兩種解決思路:
思路一,如果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在判決後與銀行協商變更還款人,將未取得房產一方從還款人中移出,同時解除保證責任。由於法院的判決書具有確權的效力,該方式從本質上可以達到析產的效果。
思路二,將銀行貸款全部一次性還清,《貸款合同》履行完畢,銀行解除對房產的抵押後辦理析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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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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