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制度改革,工資、招錄、晉升遇大變化

公務員制度改革,工資、招錄、晉升遇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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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12月01日。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非領導職務改革!


第十七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八條 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以前,非領導職務是這樣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改革後,相當於把原來正副兩個等級的主任科員、調研員,變成了四個等級!

新增這兩類人不能錄用為公務員


今年部委簽署了房地產領域、保險領域以及旅遊、婚姻登記、慈善捐贈、家政服務、公共資源交易、科研等領域的失信違法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請各位夥伴嚴於律己莫在紀律的邊緣試探,否則將失去很多機會。

公務員制度改革,工資、招錄、晉升遇大變化


修改公務員法的必要性

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來,公務員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有力促進了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了公務員管理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公務員法也逐漸出現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需要。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了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幹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為公務員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應當在公務員法中予以體現。

二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務員工作領導的需要。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適應和落實這些要求,應當將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務員工作的領導、黨管幹部原則等要求進一步體現到公務員法的具體規定中。

三是深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從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開始試點,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表明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完全正確,制度設計切實可行,已具備在全國範圍推開的條件。同時,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公務員分類管理、公務員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進,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過修改公務員法進一步加以鞏固。

四是貫徹落實關於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戰略部署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作出戰略部署,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進一步提出要建立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五大體系建設等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要求,應當修改完善公務員法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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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將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總則

修訂草案將科學發展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為公務員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修訂草案第四條)。同時,在立法目的(修訂草案第一條)、公務員政治屬性(修訂草案第二條)、管理原則(修訂草案第六條)、任用原則(修訂草案第七條)、公務員條件(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公務員義務(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公務員紀律(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等規定中,體現了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好乾部標準,進一步彰顯中國特色。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落實黨中央關於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試點改革成果,修訂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修訂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在此基礎上,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修訂草案第六章)、升降(修訂草案第七章)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分類考核(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分類培訓(修訂草案第六十六條)、職位聘任試用期(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三條)也作出進一步明確。

(三)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依據監察法、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管理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

對任職迴避情形(修訂草案第七十四條)、地域迴避情形(修訂草案第七十五條)、責令辭職規定(修訂草案第八十七條)、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七條)等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九條)。

(四)充實健全激勵保障機制有關規定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在獎勵原則(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獎勵情形(修訂草案第五十二條)、津貼補貼(修訂草案第八十條)、加班補助(修訂草案第八十二條)等規定中都調整增加了有關表述。按照公務員養老、醫療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修訂草案對涉及公務員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的規定作了相應修改(修訂草案第八十三條)。

(五)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

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還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體現在公務員考核方式(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憲法宣誓(修訂草案第四十條)、弱化競爭性選拔方式(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公開遴選(修訂草案第七十一條)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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