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KTV“拿來主義”要不得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網絡新聞發佈會,通報該院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審理情況,以及涉KTV侵權的三起典型案例。

據瞭解,2017至2019年,二中院共受理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592件,審結592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數為544件,調撤率高達91.89%。在審理的案件中,批量維權案件佔比較高,2018年受理原告蘇某起訴天津津南區某歌房、某歌舞廳等五家被告的案件20件,2019年受理五個原告分別起訴多個KTV企業的音樂作品著作權案件560件,均為批量維權案件。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尤其是廣大KTV經營者,要摒棄“拿來主義”思想,尊重知識產權,依法經營,在使用音樂作品前要取得音樂作品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費用,否則極有可能面臨被訴侵權的風險。

■ 案例一 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津南區某歌廳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

某娛樂(香港)有限公司為其出版的《娛樂經典合輯》的著作權人,該出版物收錄了10首曲目,其授權原告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獨家行使複製權、放映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主體進行維權。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場所的點唱機中收錄該出版物中的歌曲,並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經過比對,被訴畫面與著作權人的作品相同,被告在其經營場所提供對涉案作品的點唱行為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放映權。在對著作權依法保護的同時,法院綜合在案證據及多種因素,對本案的賠償數額進行了均衡處理,力爭在著作權保護和中小企業生存發展中取得較好的平衡點。

■ 案例二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與被告多家KTV經營者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

音集協是我國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管理作品過程中發現,多家KTV大量放映其授權管理的作品,數量高達700餘首,故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各KTV歌廳放映相關音樂電視作品侵害作品放映權,依法判令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涉案曲目能否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應考察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涉案絕大部分曲目彙集了包括導演、演員、攝影、服裝、燈光、合成等一系列創造性勞動,體現了製作者的獨特構思和設計編排,具有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應認定為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音樂電視作品,依法應當為原告主張的作品放映權提供法律保護。部分曲目雖然將人物、畫面、詞曲進行了結合,但均是將風景畫面、人物風光,亦或演唱會現場使用錄影設備進行機械錄製,缺乏構成作品的最低限度的獨創性,而應納入錄像製品範疇,但基於錄音錄像製品產生的鄰接權不包含放映權屬性,故對該部分曲目不予保護。

■ 案例三 上訴人天津市某歌廳與被上訴人蘇某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案

蘇某是多首經典歌曲的作者和著作權人。案外人在某歌廳點播了涉案36首歌曲並進行了公證取證,蘇某據此提起本案訴訟,認為某歌廳的行為侵害了其作品表演權,要求賠償,一審法院判決某歌廳就其中的30首歌曲提供點唱的行為,賠償原告蘇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2000元,對另外6首歌曲的索賠訴請則未予支持。某歌廳不服,提起上訴,二中院二審予以維持。

堅持嚴格依法區分不同作品使用情形進行保護的司法原則,詞、曲作者對於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表演權,對於KTV企業使用被控音樂電視進行點唱的行為是否侵犯詞曲作者的表演權問題,需要綜合考慮該音樂電視是否構成新的作品以及KTV企業是否單獨使用了該音樂作品來進行判斷。如果該音樂電視在內容畫面的選擇、編排和創意與詞曲的意境相互配合,具有獨創性,可認定為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種情況下,詞曲已經融入音樂電視,構成新作品;KTV企業如未單獨使用其中的音樂作品,那麼,詞曲作者是無法就該使用行為主張侵犯表演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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