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 情侶因彩禮對簿公堂

本報訊 給付彩禮是我國民間由來已久的婚俗,是訂婚時男方贈送給女方象徵喜慶的財物。在舉辦婚禮儀式後感情破裂,婚姻在法律上未曾締結,彩禮是否該返還?近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2018年底,陳楠(化名)與徐倩(化名)經人介紹認識後,通過微信聊天互有好感,2019年元旦見面後確定了戀愛關係。之後,雙方父母相約見面,陳楠的父母給付了138000元作為彩禮,並帶著徐倩到珠寶店購買金飾。5月份,二人如期舉行婚禮儀式。

陳楠常年在外地工作,徐倩便辭去工作前往廣西與其共同生活。不曾想第二天,兩人就因為彩禮的使用問題發生爭吵。隨後摩擦不斷升級,共同生活9天后,兩人發生劇烈的肢體衝突,後在派出所民警和父母的勸解下籤訂了調解協議,徐倩也回到老家。至此,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人財兩空的陳楠便一紙訴狀將徐倩告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彩禮以及金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楠與徐倩經人介紹認識後,相處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缺乏瞭解,對待婚姻的態度過於草率,是雙方無法繼續締結婚姻的根本原因。二人因彩禮、嫁妝如何處置產生矛盾,繼而大打出手,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部分彩禮用於購買結婚用品及辦理酒席,短期的共同生活中亦有消耗,但陳楠給付的彩禮數額較大,給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徐倩提供的證據又不足以證明其已將所收彩禮全部消耗。經法官綜合考量,判決徐倩返還陳楠彩禮70000元。

(方夢苑 陳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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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基於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財物應屬彩禮範疇。但應注意,雙方在交往以及訂立婚約期間所給付的財物並不全部屬於彩禮範圍之內,例如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所為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如贈與的衣服,不屬於彩禮範疇;對於宴請親朋等花費,因系訂婚風俗之外所支出的錢款,但對方並未實際取得,並非是以結婚為目的所為的一種給付行為,也不屬於彩禮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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