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思考:澳籍“跑步女”被限期離境,處理真的妥當嗎?


冷思考:澳籍“跑步女”被限期離境,處理真的妥當嗎?

最終成為處理樣本並令公眾感到“極大舒適”的,就是這樣一個觀察期間出門跑步的外籍女子。

“在此時,這篇文章顯然有些不合時宜、有違民意。然而法治思維就是需要在最熱切的情感面前做出冷思考。因為是非和利弊常常並不重合。”

3月19日,@平安北京 通過微博發佈了對澳籍“跑步女”梁某妍的處理決定,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等,註銷其工作類居留許可,限期離境。

一時間,廣大網民為北京公安的雷霆鐵腕拍手稱快,一些網友稱讚對該女子做出開除決定的拜耳保健,另一些則開始腦補澳航關閉航線後、該女子徒步跑回澳洲的畫面。

新冠防疫進展到此時,輸入性案例成為國內主要風險,執法機關加強管控是當然之需。但對在此特殊時期,對該梁某妍取消工作簽證和限期離境的處理,就真的妥當嗎?

在我們做出結論之前,請先儘量排除其“外籍”、“高管”、“歸國”等標籤在特殊時期帶來的濾鏡效應,將其作為一個普通人來看待,同時,也請務必注意平安北京提到的一個情形:

梁某妍在警方批評教育後,表示服從管理,未再外出。

冷思考:澳籍“跑步女”被限期離境,處理真的妥當嗎?

圖片來自@平安北京 新浪微博賬號。

梁某妍面對社區工作人員阻攔,存在不理性的言行,應得到懲戒,但在警方批評教育後,已經服從了管理,這是警方在做出處理決定時應予考慮的情形。即,如果說之前該女子在居家觀察期間外出跑步給我國的疫情管理造成了潛在風險,這種風險已經在警方介入後消除了

然而隨著視頻曝光,該女子如遊街示眾一般,遭遇了巨大的網絡暴力,並被所在公司辭退。這與以往發生的網絡暴力案件並無本質上的區別而在疫情的特殊時期,取消其居留資格並限期離境,則與其過錯情形並不相適應,偏離比例原則,有不教而誅之嫌

該女子並非普通的“外籍人士”,而是與中國存在千絲萬縷聯繫的華人,在特殊時期,一國對華人也是有庇護的道德義務的。20世紀50年代印尼排華時期,新中國政府曾陸續撤僑6萬餘人,並給予安頓庇護,其中不乏已加入印尼國籍者。原因即在華人與祖國文化同源、血脈同根。

近年常有將“加入外國國籍”等同於“叛國”的朝鮮式的論調,明眼人可知其狹隘而險惡。華人與國人的血脈聯繫,是特殊時期執行特殊政策時仍需兼顧的情感基礎。

對於給我國疫情防控造成困境和風險的行為,主管機關當然可以結合具體情形和嚴重程度,採取處理措施。但他們掌握著決定是否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職權。

行政執法應符合比例原則,即在全面衡量公益與私益的基礎上,選擇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適當方式,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在梁某妍的案例中,當批評教育的鳴槍警示已經產生了足夠的效果,就不必真的向她腿上開上一槍。

當然,憤怒的公眾更希望把她打成篩子,以解心頭之恨。

實際上,執法者援引《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中“不符合(拘留許可證)簽發條件等”的兜底條款,做出如此處理決定,亦難辭執法受民意輿論裹挾之嫌。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發生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簽發後發現持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等情形的,由簽發機關宣佈該出境入境證件作廢。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被證件簽發機關宣佈作廢的出境入境證件無效。公安機關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予以註銷或者收繳。

近期,從《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到海外留學生、華人歸國,公眾都在整體上呈現出巨大的負面情緒。這當然與個別外籍華僑和海外歸國人士言行失格相關,但對中國貧富分化與社會陡峭斷層的不滿,也是公眾情緒的重要成因。何況,其中不乏片面的認識和誤解。

輿情如潮,本就是公眾的屬性和評議的自由,但政府保持冷靜剋制、把握法治原則尤為重要。若執法者以對梁某妍的處理作為回應輿情、轉移矛盾、釋放公眾情緒的出口,則無異於為網絡暴力蓋章加持,為執法隨意點頭默許。

這場疫情過程中,令人出離憤怒甚至質疑人性的事情不勝枚舉,最終成為處理樣本、登上熱搜並令公眾感到“極大舒適”的,就是這樣一個觀察期間出門跑步的外籍女子。冷思考一下,這又有什麼值得拍手稱快的?

冷思考:澳籍“跑步女”被限期離境,處理真的妥當嗎?

敢問,對某些官方組織和人員的處理,能引發極大舒適感不?圖片來自微博。

何況,外籍人士居留許可證被註銷後,需在最長不超過15日內離境。梁某妍如何執行離境決定?如果乘坐航班,是否會將她和同機乘客均置於交叉感染的風險之中?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特殊時期,嚴格執法以儆效尤是現實的需求,但更應注意尺度和方式。所謂依法治國與尊重人權,就體現在每一個個案的底線中。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與雲律通平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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