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卻不賠?

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卻不賠?

我們買保險的目的,就是希望當有一天發生風險的時候能有資金上的保障,幫助我們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

然而最害怕也最無奈的就是發生風險,被保險公司拒賠。

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卻不賠?

其實能不能賠,是完全有據可依的。今天嬋娟就跟大家聊聊,哪些情況會被保險公司拒賠呢?

1、等待期內出險

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將要發生保險事故,而故意投保以獲取保險賠償的行為。

重大疾病險的等待期一般為90日-180日,醫療險的等待期為30日。

重點來了:

若在等待期內發生重疾或輕症,重疾險一般有兩種處理辦法:

1、不予賠償,退保費合同終止;

2、不予賠償,已患病症除外,合同繼續有效。

上述2好過1,如果被退保,基本上其他公司的重疾險也沒希望買了。

若在等待期內生病或手術,醫療險處理辦法為:該項疾病或手術不理賠,但合同繼續有效。

2、責任免除

責任免除是指發生了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情形,則不予賠付,目的是為了適當約束投保人的行為。

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有責任免除這一項,每個險種的責任免除數量不一樣,相較之下,壽險最少,重疾險、醫療險其次,意外險最多。

嬋娟選個大家熟知的重疾險責任免除條款來看看吧:

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卻不賠?

不同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內容大同小異,不過數量不同,有多有少,少的優於多的。

3、沒有如實告知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本著“最大誠信原則”,關於如實告知有兩種形式:有限告知無限告知

有限告知:即詢問告知,指如實填報保險單證上的有關項目與補充回答相結合。

無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將已知和應知的所有情況儘量告知保險人,不得保留。

我國的內地採用的是“有限告知”,而香港採用的是“無限告知”。從釋義可以看出,“有限告知”更利於被保險人的利益。

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卻不賠?

可能有人有疑問了,既然是“有限告知”,萬一代理人沒問我有沒有家族遺傳病史/既往病史,那我就不說總行了吧?

嬋娟給個標準供大家參考:就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凡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情況,即為重要事實。也就是說,既往病史非常重要,不管有沒有問到,都要補充說明的。

可見如實告知的重要性,已經發生太多因為沒有如實告知而導致拒賠的案例,當然也不排除有的代理人要求客戶隱瞞病史,已達到順利投保拿到佣金的目的。我的建議是在如實告知這個環節自己留個底作為證據,以防出險遇到麻煩。

4、不符合理賠條件

這個在重疾險中出現得比較多,因為沒有達到理賠條件,而無法理賠的情況。

用急性心肌梗塞來舉例吧: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如果得了急性心梗只滿足一項或兩項症狀,也是沒有辦法賠付的。

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卻不賠?

結語:可能有人會想,這是在太複雜了,萬一哪個環節沒記住,豈不是有很大的風險?所以,專業的事應該找專業的人,幫你們在投保前就處理好這些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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