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7年前存款11萬,取款時被銀行以已銷戶為由拒絕,法院判決全額賠付,你怎麼看?

空谷寒潭


只要陳伯的錢一直就存在銀行裡,並且後來找到了遺失的存摺,銀行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拒絕陳伯提款的合理要求。但是從陳伯和銀行交涉的過程來看,很明顯是銀行想黑陳伯,以曾為其掛失和銷戶為由讓陳伯這錢消失的無影蹤(除餘額703外)。

但是官司打到法院後,銀行的理由顯然就站不腳了,因為銷戶需要有證據,如果銀行拿不出這個證據,就說明陳伯的錢就在銀行。看來,在本案之中,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仍以老舊的思維面對客戶,他們試圖以掩蓋證據來欺騙陳伯這位老客戶。可惜的是,這點小伎倆根本無法不當得利。

說到實體銀行,現在去的人明顯少了,因為老規矩常常讓人感覺麻煩,就如有一次,我父親有一張存摺打印滿了,需要換新存摺,而我父親因身體原因又不便於去銀行,老人老觀念還不習慣於用銀行卡。我就和銀行工作人員講,你們將餘額直接打印到新的存摺就行了嘛,然後把舊存摺回收銷燬掉就行了,結果工作人員堅持必須要讓存摺戶主本人去辦理。最後僵持之下,沒辦法我帶母親以她的名義重新開了個戶,把我父親那張存摺的錢轉到我母親的存摺上面。

不管是陳伯,還是我父親,他們所經歷的事,其實都是銀行對待客戶觀念和態度的問題,如果不把客戶至上真正落到實處,恐怕將來實體銀行的客戶會大量流失,因為現在有很多途徑不一定非去銀行,就能夠把資金流轉。


韓國成老師


這個事情實際上是廣州天河的一件事。

1999 年年底,陳伯在某銀行的存摺中存入 2.6 萬元,存摺裡餘額顯示總共有 116703 元,之後存摺遺失。2016 年,陳伯在搬家時找到這個存摺。2017 年陳伯多次拿著存摺到銀行取款時,均被銀行告知賬戶已註銷,無法取款。


銀行方面稱,陳伯的存摺在 2000 年時便掛失銷戶了。存摺先被掛失後銷戶,因此存摺原件並未收回銷燬,但銀行系統已經沒有這個賬戶信息。況且陳伯的存摺已與銀行卡關聯綁定,卡折資金通用,不能僅憑存摺流水證明餘額。

銀行方面說的很有道理,但是廣州天河法院判決,銀行向陳伯返還存款本金 116703 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銀行依法履行了義務。但是並不妨礙銀行上訴的權力。


這個事情我也經歷過類似的案件。在案件判決時,只要存在疑點,辯方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對方證據,那麼你就是失敗的。

尤其是個人在法律對峙中會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個人對行政機關、大型企業等機構案件中,法院會對個人進行特別保護。只有個人提供的證據被完全推翻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夠判決個人的申訴無效。

案件中,陳伯只是拿出了存摺。但是銀行沒有拿出任何有力的證據,推翻存摺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只是通過推理可能性,來辯證出很多可能。存摺被掛失了,錢可能已經被取走了。存摺和銀行卡是綁定的,有可能被其他人取走了。這些都是推理,沒有真實可信性。

銀行如果想證明自己的清白,應當提供出1999年到2000年,陳伯賬戶的流水,並附有相關的取款憑證。只要拿出相應的憑證,即使陳伯不承認,那麼也沒法推翻這一證據,法院肯定就會判決陳伯敗訴了。

銀行的業務檔案,多數情況下是保存15年,但是按照會計檔案保管要求原則上可以分十年定期或30年定期保管。題目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就是原始檔案被銷燬了。所以,法院判決在存在存疑的情況下,傾向於當事人是合理的。

銀行作為大型金融管理機構,收取了用戶存款,又提供不出有效證據證明當事人取走存款,那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判決值得歡迎。


暖心人社


剛剛看過這個新聞,法院判決銀行全額賠付,銀行也同意賠付,但是真相究竟如何,仍然不甚明瞭。

事情是這樣的,老人拿著17年前的存單到銀行取錢,銀行說該存單在很多年前已經掛失,因此不予受理。

老人因此把銀行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老人所持存單真實可信,銀行說存單已經掛失證據不足,因此判銀行全額賠付。

那麼真相究竟如何,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一個細思極恐的問題是,如果存單變成銀行卡電子存單,這個案件該怎麼判呢?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到底是存單安全還是銀行卡安全?

如果當時當初儲戶已經把存單掛失並且把錢取走了,那麼紙質存單可以保留下來,上面也不能做上“失效的痕跡。若干年後,銀行認為已經辦結的存款,內部證據就銷燬了,當事人仍然可以拿著找到的存單去維權。

如果是電子存單,假如銀行系統升級把資金弄丟了,即便儲戶一直沒有取過錢,幾十年後去銀行取錢,銀行說該筆存款已經掛失辦結,儲戶手裡只有一張在銀行機器裡才能顯示的電子賬單,如何提供證據去維權呢?

所以,我覺得,這個案例雖然有偶然性,但是,確實給我們提出了新問題:

1、掛失的存單證據要保留多長時間?十年,還是一百年?還是更長?

2、忘記的電子存單時間長了還能拿到錢嗎?比如十年,一百年之後?

不知道您有沒有相同的感受呢?


互金直通車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決銀行全額賠償是合理的。


由於事件發生已經過去17年,又有存摺與銀行卡關聯綁定的情況,不能排除陳伯當年通過銀行卡將錢全部取出的可能。如果陳伯先用銀行卡取出全部存款,再到銀行辦理存摺掛失,是完全有可能的。人的記憶力是有時間限制的,隔了十幾年自己也會遺忘。


當然雖然不能排除這種情況,但是這並不是重點,重點關鍵在於銀行方面的記錄。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會計原始憑證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在2016年已經銷燬。


不管是存摺的掛失註銷,還是銀行卡的取現轉賬記錄,銀行都應該有準確的信息記錄。既然銀行無法拿出任何有效流水記錄及原始憑證來證明存款是如何減少的,那麼就只能以陳伯的存摺作為存款餘額的事實依據。


換個角度思考,假如一筆存款放在銀行20年未動,銀行期間幾次升級系統,以原始憑證記錄丟失或損毀為由拒不支付,存款人又該如何處理?顯然存款人處於絕對劣勢,並且很大可能拿不到自己的存款。假如存款人已經去世,留給子女一張存摺或銀行卡的話,顯然更會一筆糊塗賬,最終銀行“昧掉”這筆錢的可能性極大。


法律是講證據講道理的,此類事件中存款人

往往處於絕對弱勢地位。銀行敗訴,是對銀行的警醒,也是對銀行重要信息保管不力的懲罰,畢竟銀行對於證據保存負有最大責任和義務。


同樣的道理,假如你借了別人一筆錢,寫了一張借條,一年後用現金還錢,一時大意沒有要回欠條。隔了兩年那人拿著借條起訴,說你沒還錢,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足夠有力的證據,估計依然是你敗訴的幾率更大。


涉及到錢,一定要謹慎,銀行要留詳細的流水記錄,個人也要在財務往來上留下憑證,往外借錢要讓對方寫借條,借人錢還錢時儘量用電子轉賬方式,該錄音錄音,能錄像錄像,最好還有證人,更重要的是拿回借條原件。


財智成功


雖然我們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具體是什麼,但是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首先銀行稱銷戶前的餘額跟陳伯存摺上餘額有衝突。

銀行自己稱陳伯賬戶銷戶前的餘額為703元,而當時陳伯是先掛失後銷戶的,但是陳伯的存摺上最後一筆顯示的餘額卻是116703元。

也就是說,哪怕陳伯的存摺當時確實是掛辦理了掛失銷戶,但是辦理銷戶的時候銀行也應該以存在上的最後餘額為準,這意味著當時銀行操作最後一筆賬戶時,存摺上的餘額應該是116703元,現在銀行卻說當時銷戶之前餘額只有703元,為什麼跟存摺上的餘額有那麼大的出入,難道存摺上的餘額是陳伯找人ps上去的?如果不是那多出的116000元去了哪裡?是客戶取現了還是轉賬了?陳伯註銷賬戶後,賬上的錢是通過什麼方式取出去的?為什麼銀行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鏈?

其次、銀行堅持客戶已經掛失銷戶,但卻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

陳伯起訴到法院之後,銀行堅持陳伯的存摺已經在2000年的時候掛失銷戶了,當時剛好遇到銀行進行系統升級,數據進行移植,所以沒有把自己的流水移植過去。

我認為這個理由根本經不起推敲,哪怕是系統數據移植了,難道銀行不知道用戶流水的重要性嗎?銀行本身是經營風險的,應該知道數據移植存在的各種風險,所以應該不會存在說用戶最後一筆銷戶的數據移植過去了,但之前的流水卻移植不過去的情況,畢竟在操作用戶數據移植的時候,不論是最後一筆存款還是之前的銀行流水,其實都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不會耗費銀行很大的精力。

所以銀行以數據移植為藉口來躲避自己的責任,根本是站不住腳跟的。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既然銀行提供不出有利的證據來反駁陳伯存摺上的餘額,那就只能按存摺上的餘額來支付,連本帶息給陳伯結算。

在這給大家提個醒

銀行本身就是屬於店大欺客的類型,個人用戶跟銀行相比勢單力薄,比如陳伯這種遇到銀行系統升級,數據移植導致存款餘額沒法核實的可能會發生,到時如果存款用戶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那就有口難辯了。

所以大家平時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各種憑證以及存單一定要保存好,以備出現意外情況的時候,還可以用來作為證據進行證實,一次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貸款教授


謝謝題主

本人在銀行工作多年,對此題看法如下:

1.該題目沒有任何背景資料及相關細節,可以說,題主以先入為主的思想,已經把責任歸咎為銀行了。

2.銀行在中國可以說是管理最為規範、嚴格的企業之一了。只要你是真的存過款(假的也行),只要投訴到銀行,銀行絕對會非常慎重地查歷史數據、原始憑證,絕對會給你一個說法。

3.你在銀行的存款賬戶,絕不會被銷戶,如果3年未發生交易,會進入睡眠戶,但絕不會被銷戶。

你的關注點贊是對我們最大的鼓勵,希望我們不信謠、不傳謠,幸福是奮鬥出來的


金融街新視角


銀行也怕野蠻的,我辦第一張卡,他們把名字給我寫錯一個字,後來取錢老是說名字不合,讓我把名字改了,老子當時就發火了,我把門全賭了,就和他們吵架,我說你媽的逼你們自己幫我搞錯了還要老子改名字,放你媽的屁,後來那管事的個來了把我那存單上名字搞個黑巴巴就給我了


江邊野馬


你要是欠銀行十一萬,別說17年,就是170年都得給你找出來,


廣東仔123


銀行就應當全額賠付,法院判決得對。

首先,老人是在1999年存的錢,當時存款的時候還是有紙質存摺的。老人存錢,銀行給老人一個存摺,這樣雙方就成立了存款儲蓄合同關係。老人的存摺就是一種存款憑證,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老人存摺上的錢款數目不被銀行合法地更改。那麼,銀行就應當無條件支付存款本息。

其次,這件事情雖然過了17年,但是因為存錢是長期存在的事實,只不過有活期和定期之分。如果老人的存款存在銀行裡,一輩子都不取出來,那也並不一定代表存款的消失,只能是無人取走而已。當有人持合法存摺去取錢的時候,銀行也應當按照儲蓄合同的約定還本付息。

再次,老人手裡的存摺就是債

權憑證,如果說銀行方面認為老人的存摺是已經掛失作廢的存摺,那麼銀行方面就應當舉證出來老人曾經掛失的有關手續來。並應當舉證出來存款被別人取走,或者是老人已經取走的有關證據來。如果舉證不出來,那隻能說明銀行方面舉證不能,證據不足,不是以支持其說法。

最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老人已經舉證出來自己的存摺,能夠證明17年前存銀行裡的錢數為11萬元。這樣,老人就已經完成了舉證的責任。

而銀行方面說存摺已經掛失,但是卻舉證不出來任何證據。那麼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銀行就應當承擔敗訴的後果。所以法院據此判決銀行全額賠付,這完全是正確的。

你說是不是這個理?


法重情深


誠信缺失,從銀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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