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一審勝訴,被告上訴並轉移財產,該向哪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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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四年前用自有資金通過中介介紹放貸70萬給王某用於房產贖樓使用,兩個月後李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檢察院起訴,後來法院判決李某三年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李某釋放後,向王某提出歸還到期借款,王某不予認可,並拒絕還款。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重磅:一審勝訴,被告上訴並轉移財產,該向哪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現在開庭

原告李某明確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柒拾萬元整(¥:700000元)及其利息;

二、 以700000元作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還清之日止。

三、本案訴訟費及其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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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答辯:

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借貸關係,被告當初收到原告轉款後,迅速將該款項轉給了案外人湯某,湯某現正在服刑,該借款被湯某使用,且湯某與原告也有經濟或借貸往來。

原被告之間並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不成相識,至今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所以,被告請求法院查清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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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舉證

1、銀行轉賬流水明細;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轉款的事實,原告的70萬元轉入了被告的銀行卡內。

2、中介人士湯某出具的保證合同書;證明原告在向被告轉款當時是按湯某的指示轉入被告王某的賬戶內,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3、電話錄音;證明原告在向被告催款時,被告對借款的意思表示。

4、手機照片一張;證明被告收到款項時,向案外人湯某出具借條並由湯某拍照發給原告作為證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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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質證

對銀行轉賬流水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該轉賬轉入我的賬戶後迅速轉給了案外人湯某,與被告無關。

保證書不是被告出具的,沒有被告的簽字,對被告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電話通話確實雙方的對話,真實性認可。但此錄音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與本案無關。

手機照片不予認可,這個現場簽字不是與原告之間的借款合同簽字,也不是本案爭議的借款現場,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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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辯論意見

1、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轉款事實,並且有錄音、案外人湯某的保證合同,湯某已經被原告追加為本案被告,希望法院判決兩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被告認為,本案原告起訴被告王某沒有法律依據,被告王某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本案被告湯某是直接使用借款的人,所以應該由湯某直接還款。被告王某不需要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對王某的起訴。

3、被告湯某認為,當初借款時確實以王某的名義轉賬,這些借款都已經償還給力原告,湯某有銀行流水證明向原告轉款的事實。所以被告不再拖欠其借款,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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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轉款70萬元屬實,原告將該借款轉入王某賬戶,王某轉入湯某賬戶也屬實,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本院予以確認。

但根據各方舉證證明來看,被告王某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借款是湯某使用的,湯某也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借款的用途及還款情況,故兩被告對借款應該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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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三日內向原告李某償還借款人民幣70萬元整,利息以70萬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還清為止;

二、被告湯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或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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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上訴

被告王某接到判決書當場表示上訴,並在5日內提交的上訴狀。

被告開始醞釀判決結果對自己的不利,經過一番思索決定轉移資產。於是,向中介掛牌出售自己的不動產,將自己名下的車輛正在辦理過戶他人名下。

原告查實後,認為被告為逃避債務,使用上訴方式拖延時間,然後開始轉移財產。為了使原告的利益少受損失,使生效判決能夠順利執行,原告及時向法院提出了財產保全。

雖然被告已經上訴,但案卷還未轉交,所以一審法院受理了原告的保全請求,及時查封了被告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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