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為民法典的出臺而衝刺丨2019法學理論研究盤點


民法學:為民法典的出臺而衝刺丨2019法學理論研究盤點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 王利明

▶ 廣大民法學者為民法典的出臺進行著理論研究的最後衝刺。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性意識,即問題導向意識、本土意識、實踐意識、時代意識和創新意識,在民法典編纂中得以提升。

▶ 程序法學者則從程序法視角對民法典草案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議,一般都認為民法典編纂應當重視與程序法的協調、要注重實體法規範的“落地”。

▶ 在人格權法方面,有論者就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分離展開了討論,從而為人格權法獨立成編奠定了請求權理論基礎,也有論者從倫理價值、權利人性等角度出發為人格權獨立成編進行了論證。

▶ 在婚姻家庭法方面,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價值定位應當是注重體系協調、尊重主體需要、維護性別平等、矯正社會排擠、維護公平正義,規範定位需要明確婚姻自由邊界、充實夫妻關係內涵、規制親子關係認定、實現收養制度迴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其將提請2020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這代表著我們即將進入民法典的時代。回顧2019年的民法學理論研究,既有回顧改革開放四十週年(新中國成立七十年)以來所取得的成果,也有就民法總則中胎兒利益保護規則合理性等具體問題展開的研究,其中民法學評註法學也有逐步興起的趨勢。在新型權利方面,學者仍然給予了相當的關注,個人信息、數據、人工智能等仍然是民法學理論研究的前沿陣地。區塊鏈技術研究的興起,促使民法學界就智能合約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總體上而言,伴隨著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針對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人格權編草案、婚姻家庭編草案、繼承編草案進行二次審議,並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人格權編草案、婚姻家庭編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學界就民法典編纂的研究仍然佔據了民法學理論研究的主流,廣大民法學者為民法典的出臺進行了理論研究的最後衝刺。很顯然,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與民法典編纂是相互促進、密不可分的,民法學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對民法典編纂具有體系構建、概念和術語的確立、制度安排和規則設計的作用;民法典編纂將對民法學學科的體系化、價值體系的完善、民法學研究的發展、現代化和法律解釋學的體系化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性意識,即問題導向意識、本土意識、實踐意識、時代意識和創新意識,在民法典編纂中得以提升;民法典編纂推進中國特色的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包括民法價值、民法內容、民法體系、民法解釋學和民法方法多元化發展。就2019年民法學界就民法典編纂的研究而言,大致可作如下概述。

民法典編纂的基礎理論研究

民法典編纂基礎理論的研究。基於國家層面已經明確要求在立法之中要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論者從傳統中國法治的文明視角出發,主張孝道作為中國社會的傳統美德,民法典編纂理應在總結當代司法實踐以孝道作為相關裁判之正當性、合法性基礎時所得出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將其融入到民法典的規則設計之中。也有論者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定位在憲法實施的功能路徑上,通過對與民法典編纂相關的憲法規範進行系統釋義,科學優化民法典編纂與解釋適用的合憲性。有論者就中國民法典分則諸編的排序問題展開了研究,從而實現“人前物後”的基本理念。不少程序法學者則從程序法視角對民法典草案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議,一般都認為民法典編纂應當重視與程序法的協調、要注重實體法規範的“落地”,比如有論者認為民法典應當明確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路徑選擇,有論者則就民法典草案中的多個先訴抗辯權展開了討論。

民法典編纂技術方面。有學者就融貫民法典外在體系和內在體系的編纂技術進行了具體分析,有論者則就民法典編纂“兩步走”的思路進行了檢討。更多的民法學者關注民法典各分編的協調: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合同編與總則編和物權編存在體系關聯,應當注意協調;也有論者就民法典物權編與總則編的立法協調加以討論。就侵權責任編與人格權編、物權編的協調而言,有論者認為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侵權責任編與人格權編中的人格權保護、物權法編中的物權保護以及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一章需協調建構,因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的不同,應將基於權利自身權能所擁有的救濟功能交由相關編規定,侵權責任編則以損害賠償為基本救濟方式,具體規範設計儘量做到構成要件清楚,法律後果明確。也有論者就編纂民法典中如何協調物權編與繼承編的相關規則展開了分析,認為遺產共有應選擇共同共有的形態,立法上應當作出明確規定;遺贈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應予刪除;遺產酌給不能導致物權變動,無人承受遺產物權變動的依據是法律規定;遺產分割與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應當保持一致,均採取創設主義,同時設置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立法上應當設置獨立的繼承回覆請求權,並正確處理其與物權請求權的關係。

民法典究竟是否應當規定“債法總則”。對此,學界仍然存在一定爭論,除了不少學者認為民法典體例結構上理應包含債法總則編之外,還有論者認為中國民法典編纂是否設置債法總則的爭論背後,雖然隱藏著對歷史和理性、形異和實異、顯性和隱性這三重關係的不同立場,但這個問題本質上仍然是立法形式的問題,不會涉及到價值判斷結論和體系效益的不同,所以不設置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這種方案背後的觀念基礎可能包括體系思維和論題思維的連接、將民法典作為社會治理工具的功能預設、不同發生原因之債的共性和個性的協調;該觀念基礎在我國當前的社會圖景中具有現實和理論的妥當性,有可能避免設置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所導致的諸多可能反向效應,所以民法典不設置“債法總則”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民法典物權編的立法研究

就民法典物權編的研究,有論者就民法典物權編規範配置提出了自己的全新思考。總體上來說,學界就民法典物權編的立法與完善研究,主要分為如下幾方面:

其一,在物權基礎理論的研究部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與物權變動研究仍然是學者們關注的重點。有論者就什麼是物、物權公示原則的理論構成、動產交付的法律意義、民法典物權編中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等基礎理論問題等進行了分析。就物權變動的基本問題,有論者認為,從長遠看,物權變動的理想設計方案應該是不動產統一採取登記生效主義,動產擔保物權統一採取登記對抗主義;對於特殊動產物權,則應區分所有權變動和擔保物權變動,並區分機動車、內河船舶與跨國列車、航空器、海船,分採不同的物權變動模式。

其二,在用益物權部分,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政策如何落實到立法之中得到持續關注。在土地制度的研究中,有論者認為現有土地發展權的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範式均亟須轉型;有論者認為同時堅持集體土地股份化與集體土地所有權需要將股份化的客體界定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物權編在宅基地使用權收回事由上應當與土地管理法分工協調、作出具體規定;還有不少論者就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中的農戶資格權這一概念的妥當性、資格權以及使用權的定性等進行分析。此外,不少論者就農地三權分置改革與民法典物權編編纂的關係展開了討論,比如有論者就認為,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制度體系應予以重塑,構建集體成員權制度並充實集體所有權的收益權能,純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權屬性並取消其轉讓限制、開禁抵押,迴歸土地經營權的租賃債權本質,剝離其難以承載的融資擔保制度目標。除此之外,有論者提出民法典編纂應當在物權編中明確增加典權制度,有論者則就未來民法典物權編中應當如何進行讓與擔保制度的立法設計進行了討論。此外,有論者就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居住權制度的合理性進行了討論並就現行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議。

其三,學者們就擔保物權制度的關注也是物權編研究的重中之重。有論者就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中擔保物權制度應當如何進行修改展開了討論,對於如何實現擔保物權制度的體系化、避免立法衝突、彰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等加以分析,主張擔保物權制度體系化構建應通過完善民法典物權編擔保物權章節的“一般規定”得以實現,既要明確規定擔保人有權以特定財產提供保證的“有限財產保證制度”,也要進一步抽取擔保物權的共通規則,增加最高額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的實現、流擔保條款的效力、擔保物權的競合等規定,並增加擔保物權與保證擔保共通的從屬性規範(擔保無效後果及債的變更對擔保責任的影響)以及擔保範圍、共同擔保等共通規則。也有論者主張,民法典物權編的編纂應當明確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的法律規則的性質,為統一的電子登記公示系統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徹底消除物權法應收賬款質押與合同法債權轉讓的制度藩籬,實現民事立法科學性與實踐性的融合。此外,就混合共同擔保等共同擔保情形是否應當允許擔保人之間互相追償的問題,學界仍然展開了較為激烈的爭論,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會議紀要中最終採納了現行民法典草案的立場,否定了法定追償權的存在。

民法典債法制度的立法研究

在債法制度的研究方面,有論者認為編纂中的我國民法典,對於多數人之債的規定,應當採取以債的實現方式為導向的類型化模式,於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以外設置協同之債的規定。但整體上來說,研究還是主要圍繞著民法典合同編以及侵權責任編的立法而展開:

(一)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研究。就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而言,有論者就合同編應當如何修改進行了宏觀層面的討論,不少論者主張擔保制度應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也有論者認為,在我國未來七編制結構的民法典中,民法典物權編擔保物權制度的體系化構建將同時承載擔保制度體系化的功能,宜在擔保物權制度“一般規定”中同時涵蓋債權擔保的共通規則。

在合同法的通則部分,有如下幾個重點:其一,有論者就民法典合同編一般規定與合同訂立的立法問題進行了專門分析,有論者主張民法典合同編有必要對書面形式與合同成立之間的規範關係設計新的構造。其二,有論者就民法典合同編(二審稿)中肯定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同時行使規則提出了質疑。其三,有論者就民法典草案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了評析。其四,有論者就違約金調減問題進行了系統的完善研究,認為正在編纂的民法典宜將商事合同排除在違約金調減規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應尊重當事人事先放棄違約金調減請求權的合意,且不宜將其納入法院釋明的範疇,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也應當由主張適用違約金調減規則一方提供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的初步證據。而且在確定具體調減幅度時,實際損失是重要衡量標準但並非唯一標準。為體現違約金制度所具有的損失預定、履約擔保功能,還應重點考慮資金的金融功能。其五,合同解除權得到了學者們的廣泛討論,其中對於繼續性合同中違約方能否申請法院解除合同的討論尤為激烈。其六,情勢變更制度得到了廣泛關注,有論者認為在民法典中承認情勢變更制度,首先應當參酌可預見程度標準、獲益標準、影響廣泛性標準、外部性標準、風險防範標準,將其與商業風險予以區分。民法典合同編不宜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勢變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發生的情形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的法律效果。但是,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中增加的情勢變更制度所增設的再交涉規則,其性質和具體操作規則仍有待商榷。其應當以再交涉權利為中心展開,再交涉行為是否作為法官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由當事人自主決定,而不應作為法律強制規定。其七,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應當充分重視定金的多樣性問題,對具有擔保功能的定金,法律對其適用要件以及法律後果有明確規定之必要;而對不具有擔保功能的定金,則應交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在合同法的分則部分,有論者則就合同法分則的再法典化進行了研究。具體而言,有論者提出未來中國住房租賃制度改革應當堅持承租人本位,對承租人以傾向性保護的價值取向;有論者提出民法典應當將債權讓與和債權質押規範進行統合;有論者則就民法典編纂中現行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所規定的間接代理制度的存廢進行了討論;有論者就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解除權的制度構造與立法進行了反思,提出立法應當將其侷限於消費合同之中,還應當區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

(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立法研究。在侵權法方面,有論者就損害概念的變遷及類型建構、過失相抵與無過錯責任等基礎理論問題展開了分析;有論者就公平責任、安全保障責任應當如何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制展開了研究;也有論者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自甘冒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價值進行了討論,還有論者提出公序良俗原則應當在侵權法上得以展開。

就具體侵權類型而言,學者們就侵權責任編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新媒體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網絡借貸平臺的民事責任、網絡侵權責任規則、院外會診的醫療損害責任等都展開了研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論者提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需以保護患者自決權為出發點,完善他人代為醫療決定的具體規則,切實保護患者權益。

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立法研究

在人格權法方面,有論者就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分離展開了討論,從而為人格權法獨立成編奠定了請求權理論基礎,也有論者從倫理價值、權利人性等角度出發為人格權獨立成編進行了論證。在民法典人格權法的具體立法設計上,不少論者針對人格權編的不同草案進行了評析、提出瞭如何完善立法的建議。

就具體問題而言,個人信息、隱私權的保護佔據了研究的主流,也有論者就生命權作為人格權之民事權利屬性提出了質疑,有論者就民法一般人格權的價值基礎與表達方式進行了討論,還有論者提出應當通過人格權法保護環境權。

就人格權的侵權保護而言,有論者主張侵權獲利賠償並非對損害計算方法的改變,而是顛覆了以實際損害為支點的侵權損害賠償體系,以侵權人的獲利作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方法。侵權獲利賠償請求權的生成與可商業化利用的人格要素的無形性、易被侵害性,以及權利主體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難以對其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等特殊屬性直接相關。所以說,侵權獲利賠償並不是懲罰性賠償,在“填補損害”的功能之外,彰顯了預防功能在人格權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主導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研究

在婚姻家庭法方面,有論者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價值定位應當是注重體系協調、尊重主體需要、維護性別平等、矯正社會排擠、維護公平正義,規範定位需要明確婚姻自由邊界、充實夫妻關係內涵、規制親子關係認定、實現收養制度迴歸。還有論者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實現社會化,即應授權“兩委會”等社會權力主體廣泛介入婚姻家庭領域,並對據此產生的法律關係予以系統調整,因為婚姻家庭編社會化有利於實現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協調相容,能更好保護家庭弱者權益,解決民法“非倫理性”不當入侵婚姻家庭法導致的身份法規則財產法化問題,從而保持家庭“自治”與“他治”的有機平衡,婚姻家庭編社會化應從明確社會化的價值目標以及限度和具體制度設計層面展開。

就具體制度而言,學者們除了就無效婚姻等效力瑕疵婚姻的立法構建等展開討論外,主要針對夫妻債務、監護制度等展開了較為集中的研究:

其一,就夫妻共同債務而言,有論者提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無法從根本上實現杜絕債務糾紛的政策目標,未來民法典理應就此予以重構;也有論者明確提出“共債共籤”原則應當寫入民法典,還有論者就應當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責任財產進行了探討。除了夫妻共同債務之外,也有論者就夫妻約定財產製現行規範的完善等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度進行了討論。

其二,就監護制度而言,有論者認為,現代監護理念指引下的監護制度應兼顧被監護人的利益保護及其意思自治,未來立法應致力於實現監護與行為能力的有限“脫鉤”:一是建立並完善獨立的監護程序,使監護啟動條件與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相分離;二是建立包含自治型、協助型、替代型決策模式的多元監護體系,限縮法定代理權的適用範圍,完善行為能力的類型劃分。有論者則就未來民法典應當如何促成成年監護制度的多樣化展開了討論。與此同時,有觀點主張應當以比例原則為核心構建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還有觀點認為應當在婚姻家庭編中增設監護協助決定製度,讓協助決定取代現行法上的成年監護替代決定。除了關注民法典編纂中的成年監護制度,還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的編纂應對兒童監護模式的轉型作出回應,用立法強化家庭與國家對兒童監護的協調分工,以“區分主義”的模式,將涉及個人自治、家庭自治的監護內容較多地規定於婚姻家庭編,將兒童監護的國家責任更多地體現在總則編。

其三,就彩禮的返還問題而言,有論者認為現行的彩禮返還規則由於忽視了彩禮的文化意義而導致與歷史傳統和民間習慣脫節,難以體現公平和服眾。宜承認彩禮不同於其他普通的金錢和財物的文化意義,在此基礎上按照民間習慣,以悔約確立彩禮返還的基本規則,同時增加過錯和同居考量,最終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和返還多少。

民法典繼承編的立法與完善

在繼承法方面,有論者認為,當代的繼承製度,不能忽視、割裂歷史傳統,而要在接受繼承法當代價值轉向的同時,回應社會的現實需求,以保證國家角色的實現和利益的平衡,實現遺產的順利流轉,確保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

有論者就繼承編草案進行了宏觀評述,認為在繼承編的立法過程中,既要把握住繼承編與民法典其他各編之間的關係,尤其是遺囑與法律行為之間的關係,也要在司法裁判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繼承編的相關規則,彌補法律漏洞,增強規則的可操作性,進而實現對繼承事件中各方主體利益的最佳保護。

還有論者認為民法典繼承編有必要對既有的必留份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擴大必留份權利人之範圍、明確必留份資格之判斷時間及份額的確定標準、強化必留份權利人的救濟途徑等。

值此民法典即將通過之際,2020年,我們將正式邁入民法典的時代,一個解釋學的時代即將到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學理論也將伴隨著民法學研究的深入而得到充分的發展,我們廣大民法學人也應當致力於讓民法典的適用真正地保障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使“紙面上的法律”變成“實踐中的法律”,讓“冷冰冰的法律文字”通過司法適用而“彰顯正義的精神”。

(作者分別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王利明;海南大學教授石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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