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權來襲!蘇大強和小蔡新結局?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新出現的一些法律名詞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尤其是

"居住權"!作為首次出現的概念,它到底是個啥意思?

《民法典》居住權來襲!蘇大強和小蔡新結局?

居住權出現在民法典第十四章,366條-371條說的就是它,具體內容如下:

第十四章 居住權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離婚後暫無居所的夫或妻一方、老年人、以保姆為代表的一類群體的居住問題,居住權是啥?就是你對房子又可以佔有,又可以使用,說白了,房子不是我的,但是我可以用著。居住權可以給誰?法條上沒說不可以給誰,那就意味著給誰都行,隔壁老王?自家小保姆?只要你看著順眼的就行。

一年前的影視劇《都挺好》裡,蘇大強為了不讓蘇家三兄妹阻撓自己和小保姆結婚,將三兄妹合力出資為他買的房賣掉,打算與他的蔡根花租房度過餘生。正是蔡根花的那句,"沒房沒錢你讓我跟你一塊喝西北風啊?"將大強拉回現實,本以為找到真愛,現實卻是,別人只是貪圖房產證上的名字。

不過,加入《都挺好》的現實版發生在2021年,中國第一部民法典開始施行以後,蘇大強與蔡根花也許會有新的結局……

事例一

老蘇要跟小蔡結婚,小蔡以買房為條件,老蘇便想拿出全部積蓄買房,小蔡因擔心老蘇哪天生氣將她趕走,讓自己無家可歸,所以提出房產證上必須加上自己的名字。老蘇跟兒子小蘇商量,遭到阻攔。老蘇犯了難,一面是房子,一面是愛情,應該何去何從?

《民法典》居住權來襲!蘇大強和小蔡新結局?

解讀:民法典施行後,老蘇可以與小蔡商量簽訂《居住權合同》,允許小蔡在居住權期限內無償佔有、使用老蘇房屋,這樣既解決了老蘇的擔心和顧慮,又給小蔡吃了一顆定心丸。

事例二

大強把自己的房子給保姆小蔡設立了居住權20年,明玉想把房子賣了或者租出去,可以嗎?

《民法典》居住權來襲!蘇大強和小蔡新結局?

解讀:不行,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不能出租,即使賣了房新買家也不能把小蔡趕走,所以小蔡這20年間可以盡情的住著,明玉想來趕我走,沒門。我想也沒有買家願意買一套房子還要等20年後才能住進來吧!

事例三

老蘇買房後,遂與小蔡簽訂了50年的《居住權合同》,小蔡表示認可。兩人從此過上了幸福生活。關係發生變化,老蘇秉性固執,和小蔡因為日常瑣事經常吵架,一次激烈爭吵過後,老蘇表示要與小蔡斷絕一切關係和往來,小蔡感到非常傷心,一氣之下離家出走。這時小蔡的一個遠方親戚來投奔她,暫時無處安身。小蔡突然想起老蘇與自己簽訂了20年居住權合同,遂與親戚簽訂一份《居住權轉讓協議》,讓他去老蘇家居住。這份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居住權來襲!蘇大強和小蔡新結局?

解讀:《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小蔡在《居住權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享有居住權,但依法不可轉讓、繼承給他人,故小蔡與親戚簽訂的這份《居住權轉讓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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