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權”的9大要點,不懂可別瞎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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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晶寧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隨著《民法典》的公開發布,居住權也C位出道,這一項正式被法律物權化的權利成為了大家熱議的話題。那麼實踐中若想行使居住權,我們應該如何依法保障其落實?法律規定中有哪些關鍵點是需要我們注意的呢?本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豔律師團隊就將需要引起重視的居住權細節問題整理出來分享給大家……

《民法典》中“居住權”的9大要點,不懂可別瞎設立

【居住權“三應用”】

居住權起源於羅馬法。從淵源看,居住權最早產生於羅馬婚姻家庭關係中,而且與財產繼承製度緊密相關,最初是作為生活保障的制度設計而存在的。

而在我國,之前居住權雖未由法律明確規定,但也能依稀看到其身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第3款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據此,在離婚後,為無住處的配偶設定居住權是相當常見的法律現象,並且在司法實踐中,該條款還被類推適用於養老等情形。

《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居住權共有六個條文。從體系上看,居住權被編撰在物權編,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列,屬於定限物權。

民法典中並未對居住權下定義,但按照通說,居住權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約定、遺囑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取得,並經依法登記設立的對住宅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入典後,居住權的應用場景更加明確,保護弱勢群體的傾向與態度更加肯定:

1. 老年人生活問題:

(1)解決同居老人需求,房屋作為遺產留給子女,夕陽紅同居老伴仍然可以有宅可居。

(2)以房養老:房屋出賣、抵押給金融機構,而自己尚可居住至壽終。

2. 婚姻財產問題:

(1)婚前房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對方可享有居住權,以減少婚姻破裂時的析產糾紛。(2)離婚糾紛,如上文所述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為生活有困難的一方提供幫助,不至於讓其無家可歸。

3. 遺產繼承問題:若既想子女獲得房屋所有權,又希望能讓生前對自己盡心盡力照顧的親戚、保姆繼續居住,設立居住權可使二者得到兼顧。

【居住權人“三不可”】

我們剛剛介紹了居住權的眾多應用場景,可以發現,居住權的立法本意在於保障一些弱勢群體的住房需要。且根據法律規定,居住權以“無償設立為原則,有償為例外”,是基於友善和恩惠設立來幫助扶持特定人的一項法定物權。

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自由也非絕對,居住權的設立不代表居住權人能毫無限制、不加條件地享受佔有、使用房屋的權利:

1. 不可只憑一紙合同或默認習慣設立。居住權的設立採用登記生效主義,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意定方式產生居住權依據後,當事人需遵循公示公信原則,履行登記手續,否則居住權並未設立,不可享有更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哪怕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仍然不會只憑時效取得居住權。

2. 不可轉讓、不可繼承。居住權從源頭上講其實是役權的一種,屬於一種人役權,具有人身性。它保障的是特定人在特定住宅居住的權利,是房屋所有權人基於一種特定關係而自願設立的,若可以轉讓或繼承,難免改變或不符設權人的初衷。

3. 不可用於出資、出租等獲取利益的活動。分析居住權的權能內容(佔有、使用)可知,取得居住權僅能基於“生活需要”與“居住目的”,原則上不能將其出資、出租等來獲取收益。

【設立居住權“三謹慎”】

站在房屋的所有權人角度考慮,我們可以對比分析居住權和所有權的異同。二者都是物權,意味著,居住權也有對世性,且在佔有、使用這兩項權能上,居住權可以對抗所有權,優先於所有權。

換言之,若A的居住權在B的房屋上設立,那麼B的所有權人身份也難以阻礙A在此合法居住。

舉重以明輕,所有權人尚且不能奈何居住權人,其他債權人更是要考慮到居住權的威力……所以,若在自己住宅上為別人設立居住權時務必謹慎:

1. 要考慮必要性:一定需要為對方設立居住權嗎?設立後對方就會長期居住於此,不可被輕易趕走;

2. 要考慮期限長短:一般情況下,居住權的人身性決定了若不約定期限,居住權人可以終身享受該權利;

3. 要謹慎成為設立有居住權房屋的新主人:商品房購買者在原有審查基礎上,還必須審查房屋居住權設立情況。即使其他權利完整,若房屋一經設立居住權,也會面臨可買不可住的尷尬。

在明律師最後要補充的一個問題是,實踐中有一些網友詢問我們是否可以在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中設立居住權。我們認為,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新換髮的不動產權登記證的村民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那麼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其當然可以在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上設定居住權,這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基本無關。

居住權作為新型物權在實踐中還有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立法上也有進一步通過司法解釋完善、細化的空間。2021年當您遇到居住權糾紛時,可以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讓新權利為我們帶來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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