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審:回應關切 更好保護你我權利

“小區物業沒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小區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卻不知營利去向何方”“在職場中,遇到上司的言語性騷擾”“好心免費搭載順路的同事下班,卻不小心發生事故導致同事受傷,這種情況下駕駛人是否需要賠償”……如今,這些在生活中有可能遭遇的問題,都將在民法典各分編中找到解決的法律答案。

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規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個民事主體都密切相關。可以說,每個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經濟交往等活動都離不開民法的保護和規範。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

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並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科學整理現行的民事法律規範;也並非簡單的法律彙編,而是要不斷適應新情況,修改和完善現行法律,同時回應一些社會關切。

目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共六編1034條,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其中的亮點值得關注。

物權編草案——

滿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編草案在物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草案增加了對居住權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表示,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對此,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此外,為了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作出決議難的問題,草案適當降低了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並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合同編草案——

增加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制度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此次的合同編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

此外,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範電子交易行為,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

草案還強化了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針對實踐中一些合同當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債不還等突出問題,為保障債權順利實現,防範因違約可能導致的債務風險,構建誠信社會,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則,並增設專章規定了保證合同。

 人格權編草案——

對性騷擾問題作出規定

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對於是否設立人格權編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認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範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人格權編這一部分,主要是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沈春耀介紹。

針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性騷擾問題,草案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此外,針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併為即將制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銜接空間。

婚姻家庭編草案——

新增離婚冷靜期規定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關係到家家戶戶的利益。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且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是否患有疾病並不必然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願。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還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此外,草案新增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沈春耀表示,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繼承編草案——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

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

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

草案還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規定無償搭載他人事故賠償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鑑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補充和完善。

草案完善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規則。草案明確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時的責任主體,明確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順序,增加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的責任規則。

“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沈春耀表示。

草案還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草案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同時,草案還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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