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該怎麼“保護”?

未成年人犯罪該怎麼“保護”?

法治底線2:未成年犯該如何“保護”才算公正?

碧翰烽/文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是個沉重的話題。

因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當中,每一方都受到了傷害。受害的未成年人自不必說,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好不到哪裡去,而對於孩子們的父母、親人,心裡不好受,學校、社會、部門又豈能不感到慚愧。

——教育釋放

今年來,有三個關鍵詞,都與未成年人有關,估計大家都不陌生。一個是“肢解同窗”。誰也不會想到一個13歲的小學生,竟會殘殺自己的同學,只因對方比自己漂亮。

一個是“冰釋前嫌”。一位16歲的學生,與17歲的女孩強行發生了性關係,令人瞠目結舌的是,一起強姦案在檢察官的調解下,竟是雙方父母“冰釋前嫌”。

還有一個是“不執行”。說的是江西宜春6名未成年人無故毆打他人,處行拘十日不執行。

所有的軒然大波在於,這些未成年人,無論違法犯罪多麼可怕,都可能因為未成年的原因,而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可能不執行,只是教育釋放而已。

這當然是現行法律之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似乎沒有任何辦法。只是那些遭遇未成年犯所侵害的未成年人,不知道又該受到怎樣的保護?或許已然成為一個遺忘的群體。

未成年人犯罪該怎麼“保護”?

——尋找立法之原意

這個時候,我們有必要學習一下未成年人保護法。

該法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五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二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只想問一句,這樣的一系列規定,我們的法律是否都做到了,是否都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那些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或許,我們更多的考慮了刑法裡面關於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問題,卻可能忽視了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原意,究竟是要保護誰?誰輕誰重?法律應有選擇。

——回應民意很重要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老百姓是有自己的意見的,那就是不能簡單地予以釋放,這樣無法體現法律的公正。

這個時候,需要回應幾個問題:一是未成年人犯嚴重暴力犯罪的,不能簡單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要考慮案件的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應該加大對監護人的經濟懲罰力度,從而督促監護人履行教育責任。

三是可以考慮恢復工讀學校或少管所等機構,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教育管理,不能簡單地教育釋放,否則對於各方都是不利的。

這樣的一些民意,我們需要好好回應,不能讓未成年人犯罪一再衝擊法治的底線。

未成年人犯罪該怎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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