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法易读31】境外入境人员不要因一时的“小聪明”被法律制裁


【“疫”法易读31】境外入境人员不要因一时的“小聪明”被法律制裁

目前国内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境外疫情却在愈演愈烈,现阶段做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已然成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期,全国各地针对境外回国人员相继出台了严格管控措施,境外回国人员应给予积极主动配合,对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及亲属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下面介绍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

2020年3月12日,呼和浩特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小区住户赵某、莎某,3月7日从土耳其经阿布扎比乘飞机入境时,与郑州确诊患者郭某鹏有密切接触,赵某、莎某返呼后故意隐瞒出境史,期间多次在小区内自由活动并外出到饭店就餐,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现已被立案调查。

【“疫”法易读31】境外入境人员不要因一时的“小聪明”被法律制裁

案例二:

2020年3月13日,敏某某、张某某被临夏市确诊的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经查,敏某某、张某某于3月12日从某国回国未按规定向临夏市居住地的相关机构、部门如实报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上述二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敏某光、敏某丽、苏某明知敏某某、张某某从国外返回国内,未按规定向临夏市其居住地的相关机构、部门如实报备,私自将敏某某、张某某接到临夏市家中,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敏某光、敏某丽、苏某三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疫”法易读31】境外入境人员不要因一时的“小聪明”被法律制裁

对于上述案例中提及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触犯了此罪又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呢?下面由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王珂律师、李丽律师给您进行解读。

【“疫”法易读31】境外入境人员不要因一时的“小聪明”被法律制裁

【“疫”法易读31】境外入境人员不要因一时的“小聪明”被法律制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新冠肺炎已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同时也被纳入《国境卫生防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入境人员入境后若有隐报、瞒报不实行程的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等行为,从而引起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或有严重危险的,应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的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细化了六类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以上案例中入境人员的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种罪名,择一重罪处罚,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律师提示

疫情期间,境外入境人员要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防疫机构的检查,如实登记、申报,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应遵守隔离期间的规定。为了严格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我国对一些罪名的具体犯罪行为也再逐步不断细化,以保证正确实施法律行为。入境人员也要及时了解我国政策和法律规定,避免您不小心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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