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權無法管控的地區 宋朝村民的自在生活 “官治”“民治”的結合

人們通常認為在中國古代那個中央集權、皇權至上的社會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應當受到很多的限制,但事實真的如此麼?根據一些宋朝時期的文獻記載,在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中,皇權無力控制村落居民。在這些天高皇帝遠的領域,皇權只能放任村民們“自在”生活

皇權無法管控的地區 宋朝村民的自在生活 “官治”“民治”的結合

因此,村民只要能夠按時納稅服役,保持鄉間社會秩序穩定,皇權控制是相對無力、鬆散的。但這並不是說皇權的控制是可有可無的,實際上,宋朝廣大村民生活在一個龐大且細密的社會控制網絡之中,這其中有來自皇權滲透於鄉間的“官治”控制網絡,它表現為剛性的行政治理;也有“以民治民”的“半官方化”鄉役管理模式“民治”,所謂的“民治”其實質上就是“官治”的延伸與變異,他統治村民的方式更加隱蔽;此外還有交織於“官治”和“民治”之間的、柔性的儒家綱常教化理念,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三綱五常”。在“官治”“民治”與儒家綱常教化的共同治理下,宋朝村落的鄉間社會秩序相對和諧。

村民們“悠然見南山”的“自在生活”

在徐州的古豐縣,有一個朱陳村,這個村比較偏遠,離縣城有百餘里。走進村裡就能聽見婦女們織布的梭聲,能看見牛和驢走在街道上,據說這裡的村民祖祖輩輩守著家裡的田地,從不出遠門,整個村子一副男耕女織的和諧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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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唐代詩人白居易的《朱陳村》,詩裡就描述了徐州朱陳村人的生活境況。雖然詩詞會添加一些藝術創作的元素在裡面,但是藝術來源於生活,這朱陳村的生活狀態就應當是唐朝遠離城市的村民日常生活的真實描述。

一般情況下,即使是改朝換代,古代中國鄉村社會的變化都相對緩慢,像白居易詩中描述的這一歷史場景,應該不只出現在唐朝,宋朝時期村民們的日常生活,似乎也該是這樣的。

“大兒鋤豆溪東,中兒正織雞籠,最喜小兒無賴,溪頭臥剝蓮蓬。”——南宋 辛棄疾 《清平樂·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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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自由自在、怡然自得的快樂生活,著實令人嚮往。正是基於這種描述,人們開始認為,古代中國傳統農民生活在一個幾乎不變的社會中,他們“會得到從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這裡所說的“從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由”,應當近似於不受任何約束、隨心所欲的“自在生活”。但是,生活在傳統中國封建社會尤其是生活在宋朝的村民們,真的能夠享受這種“自在生活”嗎?在這裡我們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宋朝時期疆域遼闊,生活富足,人口眾多,那些生活在偏遠地區的人們似乎真的就應了這句“天高皇帝遠”,皇權的管控力是遠遠達不到的。至少從表面上看,這些地區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許多“私”的領域,皇權沒有必要也缺乏控制每一個人日常活動的能力,村民們是“自由自在”地生活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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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民眾信仰領域,宋朝統治者曾試圖控制民眾信仰,但村民們似乎並不買賬,他們更願意信奉那些“靈驗”的神明。這就說明在一些民眾的生活領域,皇權的觸角無論如何延伸,都無法控制或改變村民們自己的思維方式,只能放任村民們“自由”地享受其精神生活。

像村民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這樣的日常生活,幾乎都是村民的“自在生活”,皇權對此往往無法約束,它只能通過鄉規民約等基層社會自己認定的“規範”進行滲透。像是歲時節令、婚喪嫁娶、文體娛樂、方言文字以及家法家規、傳統習俗慣例、鄉規民約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規範著村民們的日常生活。這其實很好理解,在處理關係到一村村民整體利益的事情時,民眾心裡都有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想法,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哪怕是為此要欺上瞞下,恐嚇、誹謗、侵欺村民。雖然這樣的“規則”會讓個別人心理產生抗拒,但最終也必須無奈接受。因為如果不接受,就會被眾人排擠,無法正常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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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說的這些“規範”“習俗”,雖然能看到一些皇權的影響,但皇權要想完全控制是幾乎不能的。再就是鄉間日常生活中還存在著許多勸誡也就是那些儒家綱常或佛教教義規勸、宣揚的屬於道德層面的內容,這些東西並不是官方制度法規能約束控制住的。更何況皇權設定的法制本身就是可議的,在許多方面根本不具備嚴格的監督體制。也就是說,廣大鄉村民在這些領域中是依靠“民治”的,也就是“以民治民”的“民治”,可以看做是村民們“自在”的生活和現實社會中近似“權力真空”的存在。

這種權力的真空,除了會帶來村民的“自在”生活,也會帶來一些灰色地帶,比如宋朝時期就出現了官匪一家,橫行鄉里的情況。所以雖然宋朝不斷加強中央集權、使皇權無限滲透到每一個空間之下,但皇權的社會控制力,並未完全地控制廣大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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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廬在人境,而無車馬喧。問君何能爾,心遠地自偏。採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山氣日夕佳,飛鳥相與還。此中有真意,欲辯已忘言。--陶淵明《飲酒》

因此,人們認為維持中國鄉土社會秩序的,是一種自動的秩序,是無為而治的“禮治”的社會。中國傳統農村絕大多數村民聚族而居,一出門就發現這是我二大爺那是我小姨媽,一個村的村民基本都沾親帶故,村莊人口基本不流動。村民們普遍都過著陶淵明所說的“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的生活。所以人們認為,在這些下層社會生活中,皇權是真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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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貴為天子的皇上,真的會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麼?我們剛才說過,宋朝的鄉村呈現“官治”與“民治”相結合的治理方式,所以,一旦村民的“自由生活”影響了皇權和行政機關的運轉,那皇權和官府就會對村民進行管控。

“皇權至上”社會下滲透到百姓生活中的“官治”

宋朝建國後,為了治理唐代末期藩鎮割據,地方政府權力過大的問題,加強了對州縣的控制,更將這種控制滲透到鄉村,這種對鄉村的控制一般是由縣政府完成的。為此宋朝還專門制定了州縣官的考核標準,像是宋神宗時期就制定了“四善”、“三最”的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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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齒之最:民籍增益,進丁入老,批註收落,不失其時;二、治事之最:獄訟無怨,催科不擾;三、勸課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四、養葬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居,賑恤困窮,不致流移,雖有流移而能招誘復業,城野遺骸無不掩葬”。——南宋《慶元條法事類》

單論宋朝對村民的管理制度是近乎完美的,但在執行的過程中並不能完美的執行。雖然宋朝的縣官經常“下鄉”,在村中辦公,但老百姓卻發出了“縱吏下鄉,縱虎出柙”的感嘆,縱然如此,卻不難看出宋朝統治者希望皇權不斷下沉的想法,地方官員操控村落的痕跡也更加清晰具體,皇權對於村民的控制似也強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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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治”控股下的“民治”模式

宋朝時期州縣官府遍設各地,數量極多,但是官僚隊伍數量有限,很難完成對轄區內所有居民的直接管理,尤其是管理那些住在偏遠地區,窮鄉僻壤的村民,更是難上加難。為此,宋朝在縣級官府之下又設置了鄉里、耆管、都保等鄉村體制來強化對村民的管理,但這樣的制度卻會耗費巨大的財力,最後也是難以執行,所以,宋朝就依靠一部分鄉村富豪精英協助或替代地方官府管理鄉村,也就是“以民治民”的鄉役人制度。這樣既能節省朝廷直接管理的成本,又能很好的管理民眾,可謂是一舉兩得。

後來,鄉役制度演變為保甲法,保甲編制設定為小保、大保、都保,將基層單位進一步壓縮,這讓皇權及政府對村民控制的觸角繼續向基層滲透。鄉役人就像是最基層的行政機構,但他沒有官治,所以也不由政府發放俸祿,這些鄉役人在各個村莊的管理中心發揮了一些作用,但人性總是難以琢磨的,這些鄉役人因為沒有俸祿,時間久了,在村中搜刮民脂民膏也是常事,但當官府不斷剝削村民時,鄉役人也會站出來為村民說話。總體來說鄉役人制度是一種剛柔相濟的民間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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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除了鄉役人制度還有義役、義田、義學、義莊、義倉等民間的“自治”組織。這些最初的民間組織,在政府介入後,就逐漸的被“官方化”了,但在其實際運作過程中,村民自治的部分最為突出,所以依舊被認為是一種“自治”組織。

綱常倫理教化———潛移默化的意識觀念控制

儒學是中國的國學,自漢朝獨尊儒術開始傳承多年,到了宋朝時期,儒家綱常理念依舊是政府控制村民的一大措施。受儒家傳統思想的影響,中國的鄉土社會呈現出“禮治”的社會,這些傳統慣例產生於人們的日常生活,是人們日常言行的準則。如果人們的言行,包括交往之中的進退揖讓,符合禮的準則,就會受到輿論的讚揚,而違反或不合乎禮的言行,就會受到輿論的抨擊,甚至強力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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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有男女之情,妬忌之別,為制婚姻之禮;有交接長幼之序,為制鄉飲之禮;有哀死思遠之情,為制喪祭之禮;有尊尊敬上之心,為制朝覲之禮;哀有哭踴之節,樂有歌舞之容,故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闢之罪多;鄉飲之禮廢,則長幼之序亂,而爭鬥之獄蕃;喪祭之禮廢,則骨肉之恩薄,而背死忘先者眾。”——《漢書》卷二十二《禮樂志》

中國古代統治者控制社會的一大特點就是禮法相融,以“禮”為準則建立的中國傳統倫理觀念,深深地烙印在民心深處,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民族品格和中華文明。尤其是宋朝以後,隨著儒家知識和佛教教義的儒化及其宣揚的普及,導致了“宗法倫理庶民化”的趨勢,綱常理念影響了越來越多民眾的精神層面。

當時的地方政府除了要求人們遵守朝廷制定的政策法令外,還出臺了一些非硬性的綱常教化概念,從而導民循禮,勸民行善,化民從俗,致民孝悌,蔚成風尚。這些關乎百姓日常生活的教化理念,逐漸深入民眾的意識之中併產生了越來越深刻的影響,強化了朝廷對普通民眾的精神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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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易風移俗以便教化民眾,是統治者的柔性治理策略。早在雍熙二年,宋太宗就命令地方官對一些地區不合於禮的特殊風俗進行柔性開導。宋朝村落的禮治就是對傳統規則的遵循,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人和人的關係,都有著一定的規則,人們對於這些規則的認同是與生俱來的,認為遵循它們是理所當然的。文化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是深層次的,長期的教育把外在的規則化為了內在的習慣。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力,而是在身內的良知,就像是法律和道德一樣,法律依靠強大的國家機器來保證實施,而道德就依靠人自身的認識來保證。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從民眾意識深處的勸導,達致社會教化的目標,從而達致期待中的鄉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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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兩宋時期的鄉村治理體系一直處在“官治”與“民治”的結合控制下,所以那時的鄉村社會也並不全是皇權的“真空”地帶,皇權在試圖以剛性的形式向鄉村滲透的同時以儒家綱常理念柔性的教化著村民。在宋朝中央集權不斷強化的社會背景下,官本位思想是無所不在的,也就是說“官治”的影響力幾乎是無所不在的,所以“民治”是“官治”的延伸,是“官治”的附庸。

與前朝相比較,不難看出,宋朝時期“民治”模式的凸出,以及多種治理模式的糅合,讓宋朝時期的村民治理模式呈現出多元化。為了避免官民之間、貧富之間的矛盾和階級分化,政府治理村民的舉措越來越隱蔽和深入。但在日常生活的很多領域中,尤其在一些村民“私”的領域中,皇權卻持一種漠視、無視的姿態,只能聽任村民們“自在”地生活。但是,歷史文獻顯露出宋朝村民的這種“自在生活”,並非“皇權不下縣”模式下的“無為而治”,也並非西方語境下的“鄉村自治”。宋朝村落間官治的控制體系及其各種變異的官治網絡是無處不在的,所有村民都被籠罩在這一網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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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說得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農民的身分不可以說是“自由的”、“獨立的”。他們的人身和其他編戶的人身一樣都是屬於皇帝的,只要他身隸名籍,他就得為皇帝而生活而生產而供應勞役。就宋朝而言,由於州縣官員設置太少,所轄地方村落民戶太多,所以就出現了官治力量的不足,於是宋朝政府就採取了“以民治民”的“民治”策略,作為“官治”治理模式的延伸和補充。

綜上所述,宋朝村民這種所謂的“自在”的生活是有侷限的,並未完全擺脫“官治”龐大堅實的網絡。皇權對於村民們的控制絕非“掛名的、無為的”,“國家不在場”的歷史場景是宋朝村民視域對於“國家”不會帶來絲毫有害行為才呈現而出的歷史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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