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官司也能行,如何“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不打官司也能行,如何“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发生民事纠纷,谁都不愿意直接上法院,都知道“打官司”既要花钱又耗时间。所以大家更期望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今天小编给大家浅析的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希望能给大家日常生活中解决民事纠纷时所有帮助。

我们日常生活中,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最常用的就是“和解、调解、诉讼、仲裁”,除了“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以外,其他几种方式在实务中处理民事纠纷的效率是很高的。

一、和解

作为私力救济,和解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要求“双方自愿”,更多的是考虑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作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否心平气和的自行协商,从而化解矛盾。和解的适用上没有范围或者程序上的限制,可以说是任何民事纠纷都能用和解的方式来处理。一旦和解成功,可以形成和解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就是单纯的双方合意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和解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也是和解的缺点。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就是,虽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其中一方突然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此时作为另一方是不能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的,更不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粤龙法务”提醒您的是:作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程序中的和解”是有所差异的。诉讼外的和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能主张违约责任的,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诉讼中的和解则不一样,法院审查后可以制作调解书,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话,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书。

二、调解

作为社会救济,调解的使用频率是很高的,相较于和解而言,调解最明显的特点则是通过“第三方主持”来完成的。这里所指的调解仅指诉讼外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因为法院调解属于公力救济,也是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完成的。

人民调解是最直接的调解方式,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后,作出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想让该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则需要多一个程序,那就是“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关于“特别程序”的内容本文不作拓展。如需了解该部分具体内容,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粤龙法务”获取。

如果一方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就该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原来的民事纠纷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该协议已经取代了原来纠纷的存在。当事人要提的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该调解协议即可。

三、仲裁

有人觉得“和解、调解”也是难以确保权益实现的方式,不如“先小人后君子”,签订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也是一种社会救济,同时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能适用仲裁,也即是说能够适用仲裁的案件是有限制的,依现有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且还需要一个很重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有效的仲裁协议。也即是说双方事前约定,当纠纷发生时,由某个具体的仲裁机构对纠纷予以裁断。

如果说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还想通过法院诉讼处理是不允许的,已经不属于法院主管,当事人只有向所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但是存在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同样还是由法院主管。具体的情形有: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约定既有仲裁又有诉讼,这几种情形也就是相当于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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