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看看手里的证据齐不齐!

原告

喂,法官,我要跟你沟通一下××案件的情况。

请讲。

法官

原告

我交了××、××、××好多证据,为什么判决书里还写我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没判被告给我钱?

向您解释一下,判决书中也写明了,××、××、××都不是原件,没有办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官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生不少交易行为

万一发生了纠纷

没有留存好证据可能会使得

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过以下几则案例

让法官帮你看看如何留存证据

案例一

案例详情

龚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家政公司负责提供家政类工作机会,龚某支付2000元介绍费,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履行期间,龚某多次要求家政公司介绍保姆、保洁类工作,家政公司口头答应并承诺已经为其找到照顾生病老人、出国照顾小孩等工作,截至合同期届满,龚某未通过家政公司从事过任何工作,更未获得报酬,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2000元工作介绍费。

审理中,法官发现:

1

审理中,龚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公司的签章,只有王某的签字,龚某称王某是该家政公司的经理,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2

龚某支付2000元后,王某向龚某出具了自己签字的收据。

3

家政公司未出庭应诉,联系不到王某,核实不了王某是否为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

综上,龚某未能提交家政公司盖章的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即认定家政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龚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1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签订的相对人是个人还是公司,如为公司,需加盖公司印章,如为个人,需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以便确认个人身份。

2

在交纳钱款时,如为现金交付,应要求相对人出具书面发票或收据或小票,并在发票或收据上签署相对人的名字或加盖相对人公章;如为转账交付,应保存好转账凭证;如为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手段,应提供微信、支付宝的电子回单,必要时,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转账证明。

案例二

案件详情

于某与某房屋经纪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承租房屋涉及群租房清理问题,于某与中介公司协议搬走并退回剩余房租及押金,于某搬走后,中介公司迟迟未退,故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房租及押金。

于某称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协商的过程中被中介公司要走,庭审中不能提交原件。

2

与中介公司协商的过程是采取当面交谈以及微信聊天的方式,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微信截图,未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搬走的事由、时间、交接情况。

中介公司到庭称合同原件未在公司处,双方确实曾经有租赁关系,于某是在合同租赁期满后才搬走,因此只同意扣除于某应交纳的水电费后退还剩余押金。

综上,因于某主张搬走房屋是与中介公司协商的结果,证据不够充分,法院判决:1、驳回了于某要求退还剩余房租的诉讼请求;2、中介公司退还于某部分押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于某在庭审中不能提交合同原件,难以核实诉争合同的真实性。

2

与相对人协商的过程,应注意留取书面或录音录像等证据,于某在协商、搬走的过程中,未采取签字或录音录像的证据对情况进行确认,仅凭微信聊天记录,难以确定相对人的身份,且因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在各自手机中,可以自行删除对话内容,完整性不能有效体现,此类电子证据需有其它证据佐证方能认定法律事实,并且最好以公证保存的方式留存。

于某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证人无法接受双方的询问,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打官司?看看手里的证据齐不齐!

供稿: 花乡法庭 高原 辛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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