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解讀,房屋產權調換中,最低比例1:1的真正含義!

房屋產權調換,最低比例1:1”這是我們經常聽到說法。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後,有的被拆遷人卻發現,自家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和產權調換房屋相比,並非是1:1。

那麼,“房屋產權調換,最低比例1:1”是如何來的,實踐中有哪些情況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您一一介紹。


專業律師解讀,房屋產權調換中,最低比例1:1的真正含義!

“房屋產權調換,最低比例1:1”的由來

國家拆遷政策和法律法規都規定了拆遷必須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要做到公平、合理,補償價值就不應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經常聽到的“房屋產權調換,最低比例1:1”並非簡單地僅指實際面積上的1:1關係,而是指單價相等情況下的面積比例,本質上是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市場價值。

這兩種情況面積比必須大於1:1

一是被徵收房屋價值比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高

按照等價補償的原則,此種情況下,要使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達到原房屋價值,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也就自然比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大。

二是原房屋面積過小

比如《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徵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按不低於五十平方米產權建築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被徵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內的補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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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比等於1:1的情況

此種情況有兩種情形。

一是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單價相等,此時可以獲得相等的面積補償。

二是被徵收房屋市場單價雖低於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單價,但由於地方政策、項目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徵收協議的約定,被徵收人可能獲得同等面積的產權調換房屋。因為權利是可以放棄,史律師在這裡特別提醒大家,如果發現房屋置換約定的比例不符合自身房屋的價值,千萬不要在協議上簽字。

面積比小於1:1的情況

一是被徵收房屋單價小於產權調換房屋單價

此種情形下,被徵收人如果無錢補齊同等面積的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徵收人可能選擇較小面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房屋。

二是地方性的調換面積限制規定

部分地方政府對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做了上限規定,當被徵收房屋面積超過規定上限,取得的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就比原房屋面積小。例如,《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了對超過面積限制的部分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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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實際徵收中,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選定產權調換房屋後,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面積不一定剛好相等,此時一般還要多退少補,因此,房屋面積也是不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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