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因為上當受騙,老王陷入了投資騙局,白白投給了一家林木公司20萬元的投資款。
後來,在律師的幫助下,去法院打官司要求返還這20萬。老王交了4000多塊的訴訟費。
官司歷經三個多月,總算打贏了。法院判決對方應當返還給老王20萬,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實際上對方已經揮霍一空、無財產可供執行了。
老王心灰意冷,心想著白花了錢,結果還要不回來本錢。律師告訴他,可以去法院要求退還訴訟費。
老王去了,法院說申請收到了,等著就行了。
於是,一週、兩週,一月、兩月,老王還是沒能拿到退還的訴訟費。
老王心想,我都贏了官司,訴訟費還不退還給我,為什麼呢?
02
那麼,老王要求退還訴訟費,是否有依據呢?
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也就是說,不應該由打贏了官司的老王承擔。
通常理解是,法院需要向被告強制執行,拿到錢以後再將債務以及訴訟費一併給到勝訴的原告。但風險是,執行不到錢,原告也就拿不到錢了。
好消息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對《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解釋中規定了,原告勝訴的,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退還給原告。
也就是說,贏了官司,至少可以先拿回訴訟費,不至於多花錢還要不回錢。
但是實踐中執行的並不好,很多老百姓並不知道這一條規定,很多法院也沒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再一次明確了這個問題:
“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應當退還,說明這是法院的主動義務。對於老百姓而言,這實在是好消息。
03
問題是,好消息如果得不到好的執行,還算是好消息麼?
重慶高級人民法院曾經在就這個問題的覆函上,承認了退還訴訟費的不到位情況。
敢於像重慶市高院這樣,承認事實的,都值得給一個大大的贊。
實踐中,確實有少數法院,拒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退還訴訟費。
有些法院,會讓當事人立案時候,填寫書面的承諾書,承諾不會在勝訴後申請退費,否則不予立案。
有些法院,在面對當事人的退費申請時,堅持要進入執行案件,執行到位後再退費。
還有些法院,以財政沒有審批、額度沒有到達、指標沒有完成等原因推諉。
當然,有些是客觀事實,無法避免,這也沒什麼。但如果是故意的拖延的,那就明顯地與最高院的規定相違背了。
這豈不是與法院的身份不符?
我們還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可以得到完美的執行,老百姓的權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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