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交通事故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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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法院交通事故糾紛十大典型案例德州法院交通事故糾紛十大典型案例

德州法院交通事故糾紛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李某交通肇事暨附帶民事訴訟案——完成工作任務後駕駛私家車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性質認定問題

案例二 張某某訴張某等案——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競合的處理規則問題

案例三 王某訴馮某、某保險公司等案——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

案例四 慄某菊等訴張某某、張某等案——車輛轉讓後交強險投保義務人的認定問題

案例五 孫某某訴季某某、某保險公司案——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誤工費認定問題

案例六 尹某某等訴某保險公司等案——車輛轉讓後,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問題

案例七 李某某等訴靳某某、某保險公司案——侵權人已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案例八 梁某某訴席某某、某汽車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案——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商業三者險責任認定問題

案例九 姜某某訴劉某某、某保險公司等案——發生事故後,駕駛人離開現場是否免除商業險賠償責任問題

案例十 王某某訴付某某、某保險公司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鑑定費、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案例一

李某交通肇事暨附帶民事訴訟案——完成工作任務後駕駛私家車構成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性質認定問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集團公司職工,2016年4月26日上午,李某受單位指派去外地出差。完成出差任務後乘高鐵返回德州。在駕車從高鐵站回家途中,與行人孫某某、賈某某相撞,致使賈某某受傷,孫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賈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某、李某所在集團公司、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李某主張其行為屬執行職務行為,應由工作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審認定李某的行為不屬執行職務行為,其責任不應由工作單位承擔。二審中,各方均認可李某系在出差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二審裁定認為李某完成工作任務駕車返家的行為是其自行選擇的結果,與完成工作任務無直接關係,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犯罪,不存在單位承擔責任的基礎,且本案是侵權糾紛,不同於工傷認定中職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自身受到損害的情形,不能簡單套用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二審維持了一審關於李某交通肇事行為不屬執行職務行為的認定。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公車改革後工作人員駕駛私車外出辦理公務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適用上述條款時應注意考慮以下方面:一是區分損害發生的時間、空間範圍。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在時間和地點上可以有適當的延伸,但須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擴大化。在當前普遍實行公車改革的情況下,李某在完成公務後可以選擇多種方式返家,其決定駕駛私家車回家完全是個人選擇的結果,已與項目評標工作任務沒有直接關係,單位既無權干預,也無從監督管理,因此不應視為“執行工作任務”,單位不應對此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李某實施交通肇事犯罪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李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駕車行為在客觀上與項目評標工作沒有密切的聯繫,在主觀上存在違反交通規則的重大過失,構成刑事犯罪,已超出了一般民事侵權的範疇。此種情況下,在對外的法律責任承擔上應由行為人自己負責,不存在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如果讓單位對此種犯罪行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既不利於督促行為人履行謹慎駕駛的法定義務,也將過分增加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和經濟負擔;三是本案不宜套用工傷保險的標準和認定條件。在民事侵權領域,由行為人負責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首要規則。本案情形雖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自身受到傷害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具有社會救助的性質,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而侵權行為則屬於民事侵權範圍,體現行為人負責的精神,旨在修復當事人之間被損害的社會關係,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因此本案的處理,也不能簡單套用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

案例二

張某某訴張某等案——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競合的處理規則問題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張某駕駛轎車與張某某騎行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某某受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時張某某在某紙業公司上班,張某某申請工傷後提起勞動仲裁,經法院判決,該紙業公司支付張某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後的生活津貼、傷殘津貼等。在工傷賠償之外,張某某又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肇事人張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後續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及財產損失等。

【裁判結果】

一審認定張某某在工傷案件中已獲得停工留薪期工資,故對張某某要求誤工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宣判後,張某某以應當支持誤工費為由提出上訴。二審判決支持了張某某的誤工費。

【法官說法】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應負的賠償責任。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除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能重複兼得外,有權在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專屬性職工工傷待遇的同時,再向侵權人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收入減少型損失。

案例三

王某訴馮某、某保險公司等案——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馮某駕駛小型轎車與王某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該事故造成王某受傷,車輛損壞。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就其因事故所遭受的損失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認定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城區居住滿一年以上,其殘疾賠償金應根據戶籍性質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王某提出上訴。二審對王某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

【法官說法】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差別逐年縮小。當前我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已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且山東省高院在本案二審期間公佈了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城鄉標準的意見,因此,對王某的殘疾賠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案例四

慄某某等訴張某某、張某等案——車輛轉讓後交強險投保義務人的認定問題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1日,張某駕駛小型轎車與慄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慄某某等受傷,車輛損壞。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張某某,該車交強險終止之日為2018年1月17日。2018年3月24日,張某某經代辦人將涉案車輛轉讓給張某,雙方未辦理車輛所有人變更手續。事故發生後,慄某某等起訴要求張某某及其丈夫、張某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認定涉案車輛轉讓時,交強險保險期間已經屆滿,出讓人依法負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出讓人對此具有重大過錯,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張某某與其丈夫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慄某某等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二人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審認定事故發生時車輛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為受讓人張某,張某應為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改判張某某及其丈夫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車輛為動產,其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是否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侵權責任的認定。本案事故發生時,原登記車主張某某已將車輛轉讓交付給張某,張某某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其不應對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車輛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為受讓人張某,其在車輛轉讓時,應主動審查車輛的保險情況,對於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及時進行投保。因此,涉案車輛轉讓後的投保義務人應為張某,應由其承擔未投保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案例五

孫某某訴季某某、某保險公司案——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誤工費認定問題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1日,季某某駕車與孫某某相撞。事故認定書認定季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某出生於1955年,至事故發生時已年滿60週歲。孫某某起訴要求季某某、保險公司賠償誤工費等損失。經鑑定,孫某某誤工時間120天,其主張其誤工費120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孫某某已滿6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孫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認定孫某某雖系退休人員,有退休工資,但其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退休後仍從事社會勞動,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故二審改判支持其關於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案件中,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能否獲得誤工費的賠償,應根據其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是否從事勞動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收入因交通事故減少的,應予支持誤工費。

案例六

尹某某等訴某保險公司等案——車輛轉讓後,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問題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張某某駕車與尹某某相撞,致尹某某等受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保險的投保人為王某某,王某某在商業三者險的投保人聲明書中籤字確認。在保險期間,涉案車輛轉移登記到某服務公司名下。尹某某起訴要求某服務公司、某保險公司等賠償其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保險公司主張因駕駛員張某某無相應資格證,屬於免責條款約定情形,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責。一審認定保險條款約束的對象為原被保險人,而非現被保險人某服務公司,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未向車輛受讓人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判後,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認為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向原投保人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車輛轉讓後,無需再向受讓人進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說明,改判免除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後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保險標的轉讓後,保險人不必再向標的受讓人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只要就免責條款向原投保人盡到相應義務的,發生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即可免除其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本案中,原投保人王某某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責。

案例七

李某某等訴靳某某、某保險公司案——侵權人已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

【基本案情】

陳某駕駛貨車與靳某某駕駛車輛相撞,致使李某死亡。交警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近親屬李某某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陳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賠償範圍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肇事車輛造成的損失。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範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交強險條款的規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賠償範圍有別於其它犯罪,交通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後仍然應當承擔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

案例八

梁某某訴席某某、某汽車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案——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商業三者險責任認定問題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7日,席某某駕駛重型半掛貨車與前方順停的梁某某僱傭苗某某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事故認定書認定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苗某某不負責任。席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某汽車運輸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梁某某起訴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車載貨物損失、停運損失。經一審法院函詢某道路交通管理處證實,席某某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辦理記錄。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駕駛員依法持有駕駛證就可以駕駛相應車輛,有無從業資格證不影響駕駛員駕駛車輛的技能。駕駛員有無從業資格證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該項免責條款屬於典型的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免除自己主要義務的格式條款,為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改判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根據上述規定,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取得從業資格證件。貨物運輸駕駛員駕駛裝載貨物的車輛上路行駛,不同於一般民用車輛,駕駛員不僅應掌握駕駛車輛的技能,更應掌握對運輸過程中的道路、機動車、貨物等突發情況的應對處置技能。本案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而設置,其不僅是行政管理措施,更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保險公司將駕駛人不具備從業資格證書而發生的保險事故列為免責情形,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規定相符,未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應認定無效的條款。在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情形下,應免除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案例九

姜某某訴劉某某、某保險公司等案——發生事故後,駕駛人離開現場是否免除商業險賠償責任問題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9日,劉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姜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發生後,劉某某駕車駛離現場”,未認定肇事逃逸。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劉某某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其左轉彎後,在反光鏡中看見路口的電動三輪車翻了,後又行駛了一段時間後停下車,停車後,其跟隨傷者一同去了醫院。姜某某起訴要求劉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某保險公司認為,劉某某在事故發生後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符合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的約定,應當免除商業險賠償責任。一審認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某某在明知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仍駕車離開現場,本案中劉某某在意識到事故發生後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且劉某某的行為未被交警部門認定構成逃逸,不符合責任免除條款規定的情形,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對商業險條款中“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約定應當做限縮解釋,限於駕駛人明知事故發生,為規避責任、逃避法律追究而採取的惡意離開現場的行為。除此之外,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駕車離開現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其明知事故發生,否則在交警部門未認定駕駛人構成肇事逃逸的情況下,不能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商業險賠償責任。

案例十

王某某訴付某某、某保險公司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鑑定費、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6日,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付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王某某受傷。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王某某要求付某某及保險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付某某賠償王某某鑑定費,同時承擔訴訟費。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鑑定費、訴訟費。二審改判鑑定費及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鑑定費一般係為查明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失等支出的費用,符合上述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 THE END —

文稿:德州中院道交審判團隊

審核:任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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