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範|疫情之下,原先的合同應該繼續履行、終止,還是變更?

新型肺炎疫情的影響,許多原本順利進行的商業活動將面臨延期,甚至終止的情況,合作雙方都將遭受嚴重損失。那麼,原先的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停止履行,還是變更合同?

01.

2020太歲庚子,開年不利!

武漢雖以壯士斷腕的勇氣實行“封城”。但因為疫情公佈較遲,加上春運的推波助瀾,武漢肺炎已成燎原之勢,席捲全國。

目前,吾國吾民正常的生產生活也因冠狀病毒被迫中斷。


雖然目前情況很不樂觀,未來一段時間情況可能還要更不樂觀。

但我還是堅定地相信,疫情終將被戰勝,而風雨之後,未來可期。

如果我是醫生,定將奔赴前線投入這場戰鬥,於病魔手中救我同胞。

但我是一名律師,並無這樣的本事,閒來無事,我想談談此次冠狀病毒對我們社會關係的影響。

02.

因此次疫情,原先的合同是繼續履行,停止履行,還是變更合同?

首先,疫情不一定造成合同履行的實際困難,穩定社會關係,維護合同效力是原則。

比如約定2025年實行的採購合同,雖然發生疫情,但對日後合同的履行不一定產生影響。凡是此次疫情對合同履行影響甚微的,維護合同效力是原則。

因為合同代表著社會財富的流傳,保護合同有效性,就是維護社會經濟,就是穩定GDP。

疫情對我們的經濟造成比較嚴重的打擊,大家恪守合同義務,不因此次疫情發生違約,就是在保護經濟。

其次,如果原先的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履行造成明顯不公平,可援用情勢變更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比如,很多人在疫情爆發前,原定異地旅遊過年,但疫情爆發,導致不能離開,或到旅遊地有感染病毒的風險。那麼可用“情勢變更”主張解除合同。

注意,這裡並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針對的是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你的合同義務是給付金錢,付錢的義務你已經完成,但對方因為疫情無法履行合同義務,這對你不公平,此時你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還比如,民宿或酒店行業一旦疫情發生,很長時間都沒有客人,給其造成了較大損失。疫情不能預測,也無法避免,如果繼續履行原先合同,由承租方負擔全部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此種情況下,民宿或酒店可向法院請求,讓出租人減免疫情期間部分租金。

最後,如果原先的合同確實無法履行,可適用不可抗力免除責任。導致合同根本目的難以實現,方可解除合同。

比如建築行業,通常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了未能按時交付的違約責任,但因此次疫情,原定的工期內已經無法完成交付,若承包的施工方援引《合同法》第117、118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進行抗辯,那麼因疫情發生而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得以相應免除。

此種情況,一般不構成合同根本目的難以實現,疫情結束後,施工方仍具有施工義務,不得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子訴訟時效要到了,發生疫情後,可以不可抗力中止訴訟時效。

03.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如何區分?

此次疫情對原先法律關係的更改,主要是通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兩種法律事實來實現。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法律效果、適用程序都不同。


如果適用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一方,只需要單方面通知對方,即可免除違約責任。但情勢變更則不同,需要向法院請求其主張。

目前,為防止法院濫用情勢變更,最高院要求適用情勢變更時,必須要經高院核准,以統一裁判依據。


不管怎樣,要適用情勢變更,必須去法院打一場官司。如此一來,適用情勢變更就要考慮訴訟的成本和收益了。

然而,疫情發生時,到底是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很容易混淆,甚至不少專業人士也難以區分。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現為影響合同履行的災難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災、旱災、暴風雪等;也包括社會異常行動,如戰爭、暴亂、軍事封鎖等。

情勢變更也屬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情形,但僅導致合同的履行艱難或不必要,即按照合同履行是可能的,只是會造成雙方利益關係的嚴重失衡,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使履約無意義。

簡而言之,可通過實質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來區分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此次疫情,對不同的合同義務的履行造成的影響是不同的,所以相對不同類型的合同,到底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要具體分析。

目前疫情發生,有些民宿託管公司以疫情為由,向房東發佈了止付通知。

前面已經分析過,疫情對民宿業的影響不屬於不可抗力,屬於情勢變更,託管公司向房東單方面發佈的支付通知是無效的。

不僅無效,已經構成違約,房東仍可向其主張租金和違約金。與此同時,託管公司通過情勢變更請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具體裁判由法官依據相應情形做出。

04.

以非典及埃博拉病毒為例,我找了不少案例,節選其中有代表性的幾例如下,以供參考。

規則1:疫情對建設工程工期的影響系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的工期拖延不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青島通力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與青島一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青民一終字第1069號

2003年受“非典”影響造成的工期拖延系不可抗力,而且涉案工程存在大量的一建公司施工人員簽字確認的設計變更也是造成工期拖延的原因。因此,一建公司關於對通力公司拖延工期的處罰一審法院不予認可。

規則2:疫情對賓館民宿酒店業的影響屬於情勢變更,承租人可以此向法院請求減免部分租賃費。

來源:李培豔、萊州市永安路街道西關居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6民終268號

“非典”疫情繫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豔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並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

規則3:

疫情發生,可能危害到當事人人身安全,屬於情勢變更,雙方即可解除合同。

來源:原告儲翔與被告倪珂珂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5)玄民初字第1960號

被告作為一般自然人,無法預見到該病毒的發展趨勢,後埃博拉病毒一直持續並擴大,世界衛生組織及中國政府均發佈了緊急通知,這種情況屬於雙方當事人均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


被告作為被僱傭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勞動報酬,而前提條件就是保證自身的人身安全。

在此情況下,被告擔心埃博拉病毒可能蔓延到安哥拉進而可能造成人身損害,故而決定解除合同,符合情理,原告堅持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顯然有失公平,故本院認為該種情形構成法律上的“情勢變更”,雙方均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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