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摺制度:清代流行的打“小報告”風氣

密摺制度草創於明朝,在14世紀晚期的明朝初年,由於朱元璋猜忌功臣,時常派出親信偵察他們的言行,向自己作秘密報告,那時就形成了“祖制”。他的第四子朱棣,在父親死後發動軍事政變,奪取了侄兒建文帝的君位,自覺有悖於宗法傳統,更其防備親屬效顰,因而時常安排親信監視包括自己兒子在內的諸王言行,要他們將監視結果“密奏”。


密摺制度:清代流行的打“小報告”風氣


而其真正完善卻是在清代,康熙帝在晚年,便曾自詡能行“密奏之事”,而無近侍藉機弄權之弊。可見他在位期間已鼓勵官員打小報告。據現存的故宮檔案,證明他派往江寧、蘇州的織造官,其實主要任務就是打小報告,管理皇家絲織工業倒是“副業”。當然和雍正比,康熙還是小兒科了。據統計,現存的清朝密摺,約十六萬餘件,其中屬於康熙朝的約三千餘件,屬於雍正朝的則達二萬二千餘件。

密者,秘也。“幾事不密則害成”,那是作《易傳》的先聖——據說就是孔夫子——早已傳授的古老教訓。長卷摺疊叫折。明清時代臣下寫給皇帝的報告,通行繕寫在折本上,但規定涉及公事要用印,涉及私事則不用印,分別稱為題本和奏本。到清代,奏本不限於官員個人私事。凡緊要事都可以個人名義上奏,傳遞手續也簡化。因此奏摺也就變成一種專稱,專指內陳緊要事宜的報告。這類奏摺,只要封面上寫明“密奏”一類字樣,便需由皇帝親自拆閱,好像現代註明“親啟”的信件或報告。皇帝在奏摺上的批示,如他以為必要,也在封緘後註明發回上奏者本人,不許可主管部門或官員拆閱。由於往返都有高度的機密性,所以依照古訓,喚作“密摺”。


密摺制度:清代流行的打“小報告”風氣


”密摺”的內容,或者說傳遞的信息,輸出和反饋,通道既然如此狹窄,乃至只限於皇帝和上奏官員的兩人之間,那麼這類報告及其批示,如用流行術語形容,除了稱為“小報告”之外,便別無他詞。

被雍正所完善後的密摺制度有以下特點:

給皇帝上密摺,必須獲得皇帝的特許。獲得特許者,上自大學士和各省督撫,下至部郎和知府道員,都有,但必須是皇帝親自認可的“適當人選”。因而它是官僚中的一種特權。

獲得上密摺特權的官員,必須承擔如下義務:上奏需是“緊要應奏事件”,“不可無事頻來”,必須嚴格保密,否則“概照洩漏軍機律治罪”。


密摺制度:清代流行的打“小報告”風氣


密摺的內容,除了請安、謝恩和繳批外,主要是陳事。陳事的範圍沒有限制。大概地說,凡不宜於在正式題本中上奏的,無論軍國大事還是平凡小事,也無論職守所在還是他官管轄,都可作為小報告的內容。康熙已指示親信“就是笑話”也可報告,雍正更明白規定“但有所聞,不必待訪的確,先即密奏以聞”,這就是前明已許可的所謂“風聞奏事”。

密摺從進呈、批示到繳還的程序,十分嚴密。例如密奏者必須親筆繕寫,親手密封,送呈宮中奏事處,轉交皇帝親拆、親批,再親封后發回本人,本人閱後立即密封繳批歸檔,不準留底、存留,更不準隱匿、焚棄。

密摺的重心是人事,不分級別和職權,一切官員都可成為打小報告的對象,而監視者本人也在受人監視之中,必定使人人自危,互不信任,便於皇帝操縱控制。

在雍正時代登峰造極的密摺制度並沒有隨著他消失,一直持續到清朝滅亡,密摺制度長期發揮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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